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总支委员会组织办法
(2024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法学院团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明确团总支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并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共青团实行“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支部)”三级组织体制:
(一)团总支是院团委的下级组织,以年级为单位设立;
(二)团支部是团总支的下级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设立。
第三条 团总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任务是在院党委和院团委的领导下,坚定代表法学院青年群体的利益,加强团组织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团员依照各自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引导青年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第四条 团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总支的组织形式是委员会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 团总支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 团总支由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生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团总支的组成人员由团员代表大会从团员代表中选出。
第七条 在征得院团委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全体团员代表或上届团总支协商新一届团总支成员的设置。
第八条 如有团总支成员空缺,应举行团总支的缺位补选。团总支的缺位补选须提请院团委批准。
第九条 团总支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学院团员代表身份;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各项指示和决议;
(三)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无重修情况;
(四)具备较好的履职能力,同原选举单位同学保持密切联系,热爱共青团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校纪处分、党纪处分或团纪处分。
第三章 团总支的产生
第十条 各年级团总支的(换届)选举在每学年团支部选举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选举时间应由上届团总支书记与院团委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由上届团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团总支选举应邀请院团委书记到会指导。
第十二条 大一年级的团总支(换届)选举由院团委召集并主持。选举时间由年级辅导员与院团委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中,下列法学院学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但是受留团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未办理退团手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但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三)具有法学院团员代表身份。
第十四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团总支(换届)选举时,应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参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应暂停选举,报请院团委处理。
第十五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时,团员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团员代表实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应当重新召集;第二次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报请院团委处理。
第十六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时,院团委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出席监督见证。
第十七条 团总支(换届)选举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团总支选举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二)上届团总支书记作上年度团务述职报告;
(三)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
(四)投票;
(五)当众统计票数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八条 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选票无效,应重新发放选票。
第十九条 团总支委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实到会团员代表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得票数过半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票数高者当选;未有过半数者时采取末位淘汰制,再重新投票选举。
候选人两次投票票数均未能达到半数时,报请院团委处理。
第二十条 团总支委员选举结束后,院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团员代表的意见后,结合各委员的得票数,对新当选委员的分工进行任命。
任命结果应由院团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方可生效。
在公示期内,团员代表可向院团委提出异议,由法学院团委进行调查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团总支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团总支选举会议违反本制度的,院团委应当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在团总支选举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院团委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四章 团总支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团总支受法学院党委和法学院团委的领导,协助法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总支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如下:
(一)组织团员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学习共青团中央下发的各项文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批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和反映团员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对申请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的工作,定期改选团总支、团支部,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五章 团总支委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团总支书记的职责如下:
(一)在团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团总支的日常工作;
(二)定期召开团总支例会及各班团支书例会;
(三)负责制定团总支各部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并检查各团支部执行情况;
(四)同学生会、院团委和学校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沟通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团总支副书记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团总支书记制定团总支学期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协助参与重大活动的组织决策;
(二)监督和指导各团支部的活动,定期向团总支汇报各团支部的活动情况;
(三)协助团总支书记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和通知的传达工作,协调各团总支委员的工作;
(四)协调各团支部之间关系,督促各团支部及时完成各项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团总支生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在活动、会议举办之前制作预算表,准备会议材料和活动物资,制作决算表并负责报账工作;
(二)完成团员的登记和统计,办理团组织转移手续,收缴团费,分发团员证、团徽,完成团员证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团总支组织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在活动、会议举办之前制作策划案,并根据策划案内容将所需物资报予生活委员并协助其制作预算表,将策划案(含预算表)及会议材料提交该年级辅导员和院团委审核批准;
(二)积极了解各个团员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掌握各个团员的模范事迹和团纪遵守情况,向总支委提出发展新团员的建议、报告超龄团员的退团情况;
(三)发展新团员,协助团支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第二十九条 团总支宣传委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团总支的宣传、团员的教育和思想工作;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负责组织各团支部实施;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团员和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建设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团总支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两名以上团员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团总支委员的质询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