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2024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发挥心理委员、宿舍长等学生在提高全员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心理危机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及名额
第三条 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在上一学年担任心理委员或宿舍长一职的法学院本科生、双专业双学位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名额为15人,其中包括心理委员10人、宿舍长5人。
三、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行为,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二)善于沟通,生活态度积极,能带动影响周围同学;
(三)与同学关系良好,较敏锐地观察到周围同学的变化;
(四)能够和班委其他成员积极沟通,积极促进班级心理活动的举办,在班级形成和谐气氛;
(五)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类心理健康知识方面的宣传;
(六)与辅导员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认真完成辅导员布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工作;
(七)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举办的活动,如心理培训、团体辅导、讲座等。
四、评选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的评选机构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应协助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开展具体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法学院优秀心理工作者的评选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评选工作小组采用集体评分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数形成推荐名单。
(三)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批准。
(五)法学院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评分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心理健康活动周/月活动组织情况,分数占比50%。其中,组织心理健康相关活动的数量占15%,活动的形式丰富程度与新颖程度占15%,活动涉及心理健康问题的广泛程度占5%,同学参与活动的活跃程度占15%。
(二)参选者个人素质,分数占比30%。其中个人在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储备占5%,组织心理健康活动的经验与能力占5%,心理健康相关培训参与度占5%,与同学沟通交流积极程度及关注同学心理健康状况的密切程度占5%,同学对其关于维护班级同学心理健康水平效果的评价占10%。
(三)在学生心理事件中,能够敏锐地识别事件,并协助辅导员和心理老师进行心理干预,分数占比20%。
对于同学对其关于维护班级同学心理健康水平效果的评价一项,评选工作小组应广泛收集该班级同学的评价并将其记录在案。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