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评选办法
时间 : 2024-10-31       作者: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评选办法

2024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团组织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增强团员处理团务工作的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四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对象为该学期“团务模范”培训班的学员。

“团务模范”培训班的学员原则上在本学年的大一学生中产生。

第五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比例为学员数量的20%

第六条 参评“团务先锋学员”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德优秀,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热爱团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四)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遵守培训纪律和秩序,没有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行为;

(五)积极参加集体讨论,对其他学员有较为显著的影响;

(六)富有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能够结合个人实际能力与特长,处理团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采用综合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评分项目共三项,具体如下:

(一)出勤状况,占10分;

(二)工作参与情况,占45分;

(三)工作成果评价,占45分。

第九条 出勤状况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出勤状况评分采取扣分制;

(二)学员无故旷会,扣5分;

(三)学员迟到、早退,扣1.5分;

(四)学员请假,扣1分;

(五)扣分上限为10分。

第十条 工作参与情况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采取累计制;

(二)视工作项目繁琐程度分级,每项工作分数为5-15分;

(三)多项工作分数累积,上限45分。


第十一条 工作成果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成果评价采取均分制度,每项工作单独评分,学期末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二)评分参考学员工作态度,占15分;

(三)评分参考学员工作成果,占30分。

第十二条 法学院“团务先锋学员”的评选流程为:

(一)每次培训工作结束后,由法学院团委组织秘书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评分,并提交组织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评分结果;

(二)每学期“团务模范”培训班结业后,由法学院团委组织秘书将各学员各项得分相加取总分作为最终评分结果,并提交法学院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三)法学院对获奖学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诉,由法学院团委进行调查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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