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志愿服务活动认证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营造健康的志愿服务活动环境,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制度制定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所申报的活动应贯彻公益精神,不得借志愿服务活动牟取私利。
第四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所申报的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应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有公益性。
第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公益部(以下简称“公益部”)负责实施及监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及志愿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各学生组织、班级等均可以集体为单位申请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学生个人不能进行活动申报。
不能申请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参考标准:
(一)参与者在工作时间内参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
(二)单位或学校内部有明确制度要求的活动;
(三)与参与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
(四)公益目的不纯或不明确的活动;
(五)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的商业活动;
(六)参与者获得报酬明显高于志愿服务正常补贴标准的活动,志愿者补贴包含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通讯补贴等;
(七)明显违反志愿服务时间记录规定的活动;
(八)具有公益性质但不具有服务性质的活动;
(九)其它不能被审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志愿活动组织方在进行志愿者招募前,应至少提前五日将获批的策划书发送至公益部。
第八条 单次志愿服务活动认证时间为单程路程时间与单次志愿服务工作时间的总计。
第九条 公益部应仔细审阅各志愿活动组织方发送的相应志愿服务活动策划书并在收到申请两天内予以回复。若志愿服务活动申请不满足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将不予审批通过,志愿活动组织方可以及时进行修改,并按要求重新提出活动申请。
第十条 公益部对于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不予时长认证。
第十一条 在审核通过后,公益部将告知组织方,各志愿活动组织方可招募志愿者并进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十二条 为保证志愿服务活动质量,各组织方在招募志愿者时须参照以下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挑选,并在招募完成后、活动开展前完成志愿者上岗培训工作,以确保各项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志愿者招募参考标准:
(一)志愿者须为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志愿者须认同志愿服务理念,并承诺以乐于奉献的服务精神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投身于志愿活动中;
(三)志愿者须能满足按时参与活动组织方培训、准时到岗等基本工作要求,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完成;
(四)志愿者须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具有友善互助、尊重他人等优良品质;
(五)志愿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团结其他志愿者,满足组织方要求,服从组织方安排;
(六)志愿者须具备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能妥善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突发问题;
(七)志愿者须满足参与相应志愿活动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监察认证
第十四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公益部应派认证员抽查、记录、监督活动过程;同时为确保监察的质量,认证员须作为志愿者完成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认证员在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对活动进行监督、记录的过程中,应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投身于志愿活动中,认真、负责地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履行志愿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认证员跟派志愿服务活动后,应如实向公益部反馈活动情况,同时可以向志愿活动组织方反馈监督跟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认证员应于活动前联系对应的志愿活动负责人,进行对接并提前了解志愿活动的信息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本着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精神,各志愿活动组织方可对认证员在志愿活动中的表现进行监督。若该认证员在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未妥善履行志愿者义务,对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志愿活动组织方可于该次活动结束后向公益部反馈情况。收到反馈后,公益部应及时进行调查。若情况属实,对该认证员参加该次活动的志愿时长不予认证且取消其继续跟派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实际活动时长超过申请时间,在活动质量较高,志愿者服务态度积极的情况下认证员可申请增加时长。
第二十条 认证员在跟派活动之后,若发现实际活动时长短于申请时长,可申请减少该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若该活动质量较低,志愿者在活动进行中态度消极,无志愿服务精神,认证员应先对该志愿活动组织进行警告,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可申请减少时长。
第二十一条 对志愿活动组织方的监督标准:
(一)志愿活动组织方应对志愿者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提前组织相关培训;
(二)志愿活动组织方应配合认证员工作;
(三)志愿活动组织方应对志愿活动有全局的把控,分工明确,安排妥当;
(四)志愿活动组织方应保证志愿者的工作质量与活动效果,监督志愿者工作,如志愿者工作时出现态度消极怠慢等问题应及时提醒;
(五)志愿组织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志愿活动组织方如违反以上条例,公益部将酌情减少该志愿活动的志愿时长。
第二十二条 对志愿者的监督标准:
(一)认证员负责监督记录志愿者实际工作时长、实际工作状态等。若志愿者出现迟到、早退或工作态度较差、工作不认真等问题,认证员应及时与组织方进行沟通并记录在案;
(二)若经组织方多次提醒后仍未改正,组织方应记录该志愿者的信息及工作问题并告知公益部,公益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该志愿者的志愿时长。
第五章 志愿时长记录与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公益部的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经历和志愿时长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各组织方应整理志愿者的相关数据发送至公益部。
第二十五条 若志愿者因结业、升学、留学、评选评优等情况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经历和时长证明,可向公益部提出开具志愿服务证明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