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职权,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广大学生行使权利,维护广大同学根本利益,促进法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办法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任委员一名;
(二)副主任委员若干;
(三)学生委员若干。
第四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秘书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主持学生委员会各级会议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委员的部分职权。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任团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委员的职权,但代行职权不得超过两个月;两个月内主任委员不能恢复职务的,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召开特别会议选举新的主任委员。
第五条 学生委员会可以设立临时机构,由主任委员召集,负责协助全体委员会议召开。协助召开会议的临时机构,会前召集,会后解散。
学生委员会设立日常职能部门,设置方案须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经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会章程和其他基本制度,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具体解释内容由主任委员团起草并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过半数(全体委员半数)通过生效;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制定和修改除本会章程和其他基本制度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相关规定产生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会主席、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名,决定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根据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请,罢免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副主席的人选;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请,罢免学生会副主席;
(六)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的人选; 根据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的提请,罢免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七)监督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学生会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学生会副主席及部长、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及执行委员有处罚决定权;
(八)对学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决定学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重大机构调整;
(十)决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其特别会议;
(十一)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十二)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处理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决定学生委员会每次全体委员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学生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相关的职能机构调查,或者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三)对向学生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提请学生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领导和协调各职能机构工作;
(五)处理学生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期间,三名以上学生委员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质询案。
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当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一节 议事原则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一个学期举行两次;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前款所列会议有特殊情况的时候,可以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主任委员不能与会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有学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拟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应出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相关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出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说明。
第三节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可以向学生委员会提出属于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学生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可以向学生委员会提出属于学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不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拟订议案草案,议案涉及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应当向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对列入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相关职能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人事任免案,提案人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必要时候,相关人员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在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集体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相关职能机构进一步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职能机构组成特别委员会,并且根据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学生会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工作报告进行集体审议。
第五节 质询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由学生委员提出。
学生委员应当结合学生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质询表,充分行使学生委员的权利和切实履行学生委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三名以上学生委员可以联名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明质询部门、质询内容,必要时可以附带相关资料或调研报告。
质询部门包括学生会及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所有相关 职能部门。
质询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工作情况及部门其它相关工作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不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 议的,应当向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向提案委员说明理由。
对不符合规范质询要求的质询案,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可暂不考虑或向质询委员个别解释。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被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向质询委员作出口头答复。必要时, 被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一周之内作出书面补充。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质询案时,提出质询案的学生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节 表决
第三十一条 除有特别规定,表决议案由学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原则上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所用“本会”均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所用的“以上”、“以下”等词语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