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工作条例
(2024年05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循“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宗旨。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本条例中所指“本会”,系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六条 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
(二)检查、监督学生会各职能机构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三)研究制定学生会工作规划和各项制度;
(四)决定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对外代表学生会进行联络和交流;
(六)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学生会工作;
(七)主持召开部长团例会,布置学生会工作;
(八)其他由学院交办的工作或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学生会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分管职能机构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三)参与制定学生会工作规划和各项制度;
(四)参与学生会重大事项决策;
(五)协调学生会重大活动人事安排;
(六)定期向主席、秘书长汇报分管职能机构工作情况;
(七)学生会主席因故无法履职时,代行主席职责;
(八)其他由学院交办的工作或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学生会设立综合事务部、外联部、实践部、学术部、公益部、艺林工作室、学生就业与发展中心等职能机构,负责执行学生会主席团的各项决议。
学生会各职能机构设部长若干名,共同对主席团负责。
第九条 综合事务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场地借用、物资调配、行政审批;
(二)负责学生会各级组织的财物报销;
(三)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摄影、录像工作;
(四)负责学生会宣传视频及学生会重大活动所需视频的制作;
(五)负责学生会文创设计及部分活动宣传品的制作;
(六)负责学生会自媒体平台的运营;
(七)负责法学院迎新、学生会招新工作;
(八)负责法学院校友联络、校友服务工作;
(九)负责学生会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十)负责学生会全体大会、总结大会等会议的筹备;
(十一)负责学生会办公场所的全面管理;
(十二)负责从各方面协助学生会其他部门活动的举办;
(十三)负责学生会思政领域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与综合协调、学生会宣传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外联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并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对外联系工作;
(二)联系校外单位,为学生会活动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三)联系校外商家,为广大同学谋取优惠福利;
(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
(五)负责本部门自媒体平台的运营;
(六)负责其他与对外交流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模拟法庭、面试大赛等校内实践教学活动;
(二)组织开展数据调研、机构参观等校外社会实践活动;
(三)协同法学院辩论队开展相关工作;
(四)开展其他与实践拓展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性论坛、讲座等;
(二)举办法学院各类学术性质竞赛;
(三)协助法学院开展部分刊物的征稿、编辑等工作;
(四)开展其他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拓展公益活动渠道,搭建公益活动合作平台;
(二)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宣传和招募校内志愿者;
(三)负责院内志愿时长登记公示、开具证明等工作;
(四)负责与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接,申请校级志愿时长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自媒体平台的运营;
(六)开展其他与公益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艺林工作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拓宽沟通渠道,搭建文艺演出合作平台;
(二)组织开展文娱活动,举办文娱性质竞赛;
(三)统筹安排学生会团建联谊等活动;
(四)配合法学院开展美育相关工作;
(五)开展其他与文艺娱乐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就业与发展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有关大学学习规划、适应校园生活等主题的讲座;
(二)组织开展有关学生就业指导、未来职业规划等主题的讲座;
(三)组织开展实习就业双选会,搭建实习、就业平台;
(四)协助法学院开展新生入学教育系列活动;
(五)开展其他与学生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会会议是学生会最基本的议事方式,是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强化学生会组织建设、保障学生会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学生会成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十七条 学生会会议的种类如下:
(一)主席团会议;
(二)部长团会议;
(三)部门会议。
第十八条 学生会会议的举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会期、议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会议有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主席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主席团会议由学生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举行主席团会议时,可以邀请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席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学生会日常工作内容;
(二)决定学生会工作规划和各项制度;
(三)决定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审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财务工作报告;
(五)研究部长的选任、罢免、处分等事项;
(六)研究学生会各职能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的调整、变动;
(七)其他需要主席团会议审议、研究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列席主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内容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举行主席团会议时,应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
第三节 部长团会议
第二十五条 部长团会议由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组成。
部长团会议有主席团、部长团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部长团成员因故不能参会时,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主席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部长团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主席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部长团会议由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参会时,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举行部长团会议时,可以邀请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以及学生委员会、实验班研究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席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内容提出问题,并由主持人指派相关负责人予以解答。
第二十八条 部长团会议处理以下事项:
(一)分配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听取各部门近期工作汇报;
(三)指导各部门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四)其他需要部长团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举行部长团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综合事务部部长进行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举行部长团会议时,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违反会议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部长管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部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部门会议由本部门部长和常态化志愿者组成。
部门会议有本部门部长、常态化志愿者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常态化志愿者因故不能参会时,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部门部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部门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分管副主席批准,部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部门部长可以共同主持会议,也可以协商一名部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举行部门会议时,经分管副主席批准,可以邀请学生会其他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但须经过分管副主席批准。
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列席部门会议。
第三十四条 部门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执行主席团会议和部长团会议的决定;
(二)分配本部门工作相关任务;
(三)商讨本部门日常各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部门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举行部门会议时,应指定一名部员进行会议记录。各部门须妥善保管历次会议记录,每学期期末由综合事务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遵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