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2024年05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届第二任学生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展现法学院优秀学生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及名额
第三条 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评选对象为法学院全体普通本科生、双专业双学位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名额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 参评本科生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且成绩排名在前5%;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上一学年参加学术相关赛事获校级及以上奖项,或相关论文在一般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
(三)具有较高的实践素养,上一学年参加实践活动或赛事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四)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上一学年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在职期间获校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并有突出工作贡献;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上一学年获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奖项;
(六)具有较高的文体素养,上一学年参加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竞赛,并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七)与上述条件具有相当性,并经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评选工作小组认可的其他表现或成绩。
参评本科生在读期间应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第六条 参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且成绩排名在前5%;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素养,上一学年在一般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论文、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上一学年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在职期间获校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并有突出工作贡献;
(四)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上一学年获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奖项;
(五)与上述条件具有相当性,并经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评选工作小组认可的其他表现或成绩。
参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三、评选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评选机构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应联络各方成立包括学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以及法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本科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科生范围内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初选及复选工作。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负责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范围内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初选及复选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评选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通过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向本科生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申请。
(二)评选工作小组依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以集体评分的方式取评分最高的若干人形成初选名单,名单人数根据当年名额按比例确定。
(三)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结束后,评选工作小组组织复选通过学生进行面试答辩,以集体评分的方式取评分最高的若干人形成复选名单,名单人数根据当年名额按比例确定。
(五)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对复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六)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将会复选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批准
(七)法学院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选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的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依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以集体评分的方式取评分最高的若干人形成初选名单,名单人数根据当年名额按比例确定。
(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结束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组织复选通过学生进行面试答辩,以集体评分的方式取评分最高的若干人形成复选名单,名单人数根据当年名额按比例确定。
(五)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对复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六)公示结束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将会复选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审议批准。
(七)法学院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本科生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初选评分标准为:
(一)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占总分15%;
(二)学术素养占总分15%;
(三)实践素养占总分15%;
(四)院级学生工作或班团学生工作占总分20%;
(五)志愿服务经历占总分20%;
(六)文体素养占总分15%。
第十一条 本科生法学院之星优秀个人复选评分标准为:
(一)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占总分10%;
(二)学术素养占总分15%;
(三)实践素养占总分15%;
(四)院级学生工作或班团学生工作占总分15%;
(五)志愿服务经历占总分15%;
(六)文体素养占总分15%;
(七)面试答辩现场表现占总分15%。
第十二条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应制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范围内的初选和复选的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或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奖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