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进法学学府的那一刻起,我们开始不断思索,法律人的使命应当落于何处?
我们在问:我们到底从何学起?该怎么学?我们怎样将学习、学生工作与生活真正平衡起来?我们怎样迈向更辽阔、更广袤的生命?
他们在答:我以自身生命观照天地,愿给你最真挚的分享;我以满腔热血投身学术,愿述说求学以来用心贮藏的积淀;我以每一言、每一行为你举起烛火,照亮彼此的一段旅程。
走进师者如兰,于访谈与思索间,驾一叶扁舟,渡远洋以遥望前途似锦,闻师道以辨明人生方向,共赴你我光辉未来。
1.您曾前往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攻读法学硕士,可以谈谈为什么选择出国学习吗?
我是在博士期间公派出国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当时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刚刚二次修订,很多的程序设计仍然不完善,而我博士论文的主题是“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所以我出国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学习美国强制医疗的相关程序。另一方面,在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的学习也能够丰富我的视野,使我了解到美国如LLM、JD学位的设置等知识。
还要强调的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脱离了最初依赖借鉴西方的路径,更多地立足在中国的本土问题上并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把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我个人也坚持,域外经验只能作为借鉴,但对于中国问题和中国本土的程序设计,还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去解决、去完善。
2.您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了多篇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学术论文,是什么驱使您深耕于刑事诉讼领域?
我本科期间就对程序法产生了兴趣,源于老师在课堂上提及“重实体轻程序”这种错误理念的反思。不可否认,我们国家在传统的犯罪治理领域中注重打击和预防犯罪,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不是特别充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这种理念也在逐渐转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逐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保障,近年来平反了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在刑事领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我的专业选择和研究兴趣的发展,可以说是与这种理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
3.您在论文《论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中提到,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与单一的传统诉讼程序不同的多元化特点,您认为这样的多元化特点会对司法实务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
在这篇论文中我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目前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与引领下,呈现一种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变革以回应社会现实需求。
比如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些特别程序,如强制医疗、缺席审判和速裁程序。并且,伴随着近些年司法体制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程序机制不断推陈出新,刑事诉讼逐渐脱离了传统单一式的程序发展,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这种特点反映出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实现刑法目的的工具,它本身也具有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来完善程序本身的特点。因此我提出了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这样一个理论命题。
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又指导着实践。“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这一理论命题来源于实践,是对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展的概括与提炼,但同时又引导着实践,反作用于社会与犯罪治理。这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
4.您在“教学科研之余做兼职律师”,您认为学者与律师这两个职业有什么联系呢?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我们不仅要学习课本上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要将其应用于实践。我具有兼职律师的身份,但主要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目的是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去了解和把握实践,然后反哺教学和科研。比如说前几年我论文中研究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些思考都来源于我在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我对这些问题进行提炼,最终上升到理论层面。
学者和律师两种职业相比,律师的实践性更强一些——律师工作常常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这两种职业虽然在工作性质、目的导向上有些不同,但是也有相通的地方。实践与理论联系紧密,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者可以通过理论去指导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帮助形式化的问题,导致值班律师无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有效帮助,而这个问题反映到理论中,就是有效辩护如何实现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理论应和实践充分结合,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上升成为理论,再通过理论指引实践,以有效回应和解决实践问题。
5.您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实证研究》中提到:通过情景实验、案例分析与初步访谈等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我国确实存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困境。可以请您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们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新增的一项制度。今年的两会报告提及,该制度适用率已经达到90%以上,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
该制度的设计初衷一方面是为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真诚悔悟、回归社会。这一制度具有恢复性司法的属性,对于犯罪的有效治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以放弃自己的部分诉讼权利为代价来换取程序的从快与结果的从宽,所以前提必须是自愿放弃,这个制度才具有正当性,但是在该制度高适用率的背景下,通过实证调研,我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违心地认罪,即在明知自己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换取从宽处罚,在部分轻罪案件中违心认罪。
这其实是协商性司法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例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无辜者认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目前,这一问题在我们学界和实务界也逐渐引起重视,在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可能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修订来解决这一问题。
6.您在《论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实现径路》中提到“我国面临刑事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双低的现实困境”,您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应该在哪方面有所加强?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近些年在着力推动完善的一项制度。2018年我国刑诉法修订新增了值班律师制度,现在最高司法机关也在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即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显著提高了法律援助的适用率,但是在我们积极追求“量”的同时,存在一些“质”的问题。最典型的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让值班律师签字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律师可能就在现场签了一个字,既没有阅卷,也没有认真对案件进行研判,整个过程呈现出形式主义的问题。
所以,学界引入了“有效辩护”的理念,着眼于实现刑事辩护率提高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7.您的教授课程和研究领域都与诉讼法等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相连,您在课堂中如何实现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我目前教授的课程实践性确实都较强,尤其是律师实务,强调律师在实践中办理案件的操作经验和技能。法律职业伦理强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规则,也具有较强的实践属性。
我在这些课的讲授过程中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更好地达到教学的目标。例如讲到律师的保密规则时,我会引导同学们一起思考,在阅卷的过程中得知了案件的相关信息后,我们是否能够通过自媒体或者是传统媒体向外界披露。在讲到律师的一些具体行为规则的时候,例如律师怎么去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会结合自己的实践案例和同学们进行分享,来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引发同学们学习的兴趣。
8.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涉及大量关于司法实践的内容,结合您的律师从业经验,您希望您在课上教授的知识对同学们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有什么影响呢?
法学整体上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知识学习是一方面,同学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去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何谓法律思维能力?以刑事案件为例,如果作为一个律师,在拿到一个案件之后需要能够很快把握案情、建构事实,将其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这就是一种法律的思维能力。
所以我建议同学们在学习法学知识的过程中,也要加强这种法律思维的锻炼,增强自己发现问题、归纳总结、思辨分析的逻辑能力。无论在当下的学习过程中还是在以后就业时,都可以持续锻炼这种能力并从中受益。
9.您曾于国内重量级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请问您对同学们的学术论文写作有什么建议吗?
论文写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要带着问题意识进行选题,选题要新颖。首先,选题要符合时代发展方向,比如人工智能、大数据,这些选题都位于时代发展前沿;其次,选题要具有问题意识,要针对一些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比如我刚才所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违背自愿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是逻辑架构和论证的问题。在选定了论文题目之后,要进行逻辑架构,把论题进行展开,确定写哪些方面,再合理充分地进行论证,这是对写作人的逻辑和写作水平的考验。好的论文是改出来的,我建议同学们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锻炼,逻辑架构和文字论证方面的能力是能够逐渐锻炼出来的,随着同学们读得多了、写得多了,写出的论文一定会越来越好。
10.法律职业伦理是我校近几年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涉及较多部门法的内容。作为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的老师,您对这门学科的学习有什么建议呢?
法律职业伦理是近几年新设立的一门专业课。从名称上看,它比较宏观和理论化,但是其实它的内容比较具体,包括了法律职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在从事法律职业时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只有当我们把这些行为规则学习透彻,了解从事法律职业的行为边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时可能会踏入的一些雷区,从而保护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
同学们学习这门课程,可以多结合一些具体实践案例进行学习。比如,社会上很多热点案例,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执业行为规则,大家可以有意识地进行思考。同时,可以多读一些法律职业相关的书籍,如《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等,多多汲取这门课程的理论知识。
11.在刑事诉讼领域,您认为程序法有它自己在程序上的独特意义,您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及其同实体法的关系?
过去,人们往往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只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为了快速惩治某一类犯罪,甚至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这种效果当然是立竿见影的,但它同时可能会造成一些问题,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正是不遵守程序规定、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所导致的。
强调程序法的功能和价值本身有其意义。作为追诉的国家权力是很强大的,而有权力的人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力,对程序法治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可能仅是实体上而非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自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出台,经过了几次修订后,刑事诉讼制度和体系已经逐渐建立起来,程序法治也越来越完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刑事诉讼程序法治体系,其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服务实体法。而且,从近些年来刑事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趋势可以明显看出,刑事诉讼程序与规范呈现出刑事政策化的发展趋势,在实现以独立公正的程序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体法目的的同时,也能够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与完善自身,本身具有了社会与犯罪治理的功能属性。
12.目前法学就业各赛道竞争都十分激烈,您身兼教师、律师双职,可以为面临就业难题的同学们分享一些心得建议吗?
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强调专业化,建议同学们尽早明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我在本科期间就想以刑事诉讼作为自己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而现在我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也会选择法律职业伦理当中的律师法律职业等方面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
同学们在选择就业的过程当中,要尽早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尽早选择了自己的专业方向,并且在某一个领域久久为功,就能在学习以及以后的择业过程中相对具有竞争力。
如何发现自己的专业特长,确定自己的职业领域呢?一方面,要在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中不断摸索、多方涉猎,只要接触的专业领域足够多,你才能发现自己对哪一具体领域有兴趣。建议同学们平时多读书,从广泛涉猎通俗书籍与法律入门书籍开始,慢慢深入到具有更强专业性的书籍;另一方面,在尽早确立自己的专业领域后,需要在这个领域做出长久的规划,积累大量的经验,最后才能够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