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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如兰丨蔡乐渭老师专访
时间 : 2024-03-17       作者:       阅读数:

踏进法学学府的那一刻起,我们开始不断思索,法律人的使命应当落于何处?

我们在问:我们到底从何学起?该怎么学?我们怎样将学习、学生工作与生活真正平衡起来?我们怎样迈向更辽阔、更广袤的生命?

他们在答:我以自身生命观照天地,愿给你最真挚的分享;我以满腔热血投身学术,愿述说求学以来用心贮藏的积淀;我以每一言、每一行为你举起烛火,照亮彼此的一段旅程。

走进师者如兰,于访谈与思索间,驾一叶扁舟,渡远洋以遥望前途似锦,闻师道以辨明人生方向,共赴你我光辉未来。



1.您能分享一下自己的求学经历吗?

我求学的经历比较曲折。初中毕业后中考落榜,在家务农一段时间,后来觉得干农活太辛苦,也看不到希望,就想继续上学。第二次中考成绩也一般,碰巧该年度另一个镇的高中扩招,我才侥幸上了高中。

上高中以后,我才真正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认识到除了努力学习外别无捷径,于是开始为学习而拼命,后来就有幸上了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毕业后,我先在行政机关工作了几年,之后再回到法大读行政法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后来又做了博士后,然后才成为一名教师。


2.您在行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对您后续走上行政法的学术研究道路有何影响或是帮助吗?

对我来说,选择在本科毕业后先到行政机关工作,再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是有“预谋”的。一是想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能再让父母供自己上学;二是想了解有关法律实践,再带着对实践的认识回到学校研习行政法。

现在回头来看,那几年的工作经历对我的意义在于:让我真正开始对行政法感兴趣,较好地了解了行政实践的运行逻辑,也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多的思考;带着这些理解、认识和思考回到学校,让我在从事行政法研习时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3.现在法大学生就业去向以国家机关、司法部门、企业单位为主,您有什么期许、指导或勉励的话想对这些工作在法律行业一线的法大学子们说吗?

不能算是指导,我觉得还是用建议或参考意见更合适一点。

首先,我希望大家脚踏实地。不管是去机关、企业、律所或其他单位,都应该踏踏实实地开展工作,不应该有任何投机取巧的心理。和领导、同事相处的过程中,如果让别人觉得你是一个不踏实的人,你再想获得大的发展,机会就小了。

第二,尽管我们在大学里很努力地学习,觉得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但是当真正投入到实践时,就会发现理论和实践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许多事情不经过实践,就不可能取得正确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即使我们到了工作岗位上,还应该保持学生一样的学习心态,永无止境地学习。

第三,要不忘初心,坚守底线。社会上有许多诱惑,每个人都有可能碰到,尤其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学,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可能会面临一些自己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一旦出现,无论是自己抑或家人、师友都不愿看到的,所以从一开始就要设法避免。


4.您的课堂生动有趣,开放包容,十分受同学们的欢迎,请问您是如何设计自己的课堂的呢?作为老师,您认为一个课堂应该呈现怎样的效果?

我不是一个能言善辩的人,甚至普通话也不是特别“普通”,还带有一些南方口音,但我对自己的课仍然是有要求的。其中,认真上课是我对自己的第一要求。无论是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还是成绩的核定,我都力求认真细致。比如有些课涉及到课堂展示,我给同学们打分的时候,不是凭一个单纯的印象,而是把它分成几个部分,比如材料准备、展示时的发挥、展示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学习状况等,进行分项打分,最后汇总得出一个分数,通过这种处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关于开放包容,这也是我对自己的一个要求。大学的课堂上,可以有不同的观点,哪怕是我根本不能接受的观点,我觉得作为观点本身都是应该得到包容的,不能因为观点不一样就予以排斥。

对不同的课,我也会有一些不同的设计。所有设计都基于一个目的,就是尽量让课程能取得好的效果,让大家通过这样的课程能够学到一些东西,并且是尽可能轻松地、最好是快乐地学习。

比如,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课堂,我曾尝试,每次课拿出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让同学们选择近期发生的新闻案例,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评论和讨论,通过这样的形式增加大家对行政法的兴趣,也能够把自己所学到的行政法知识加以应用。再如,某年开设行政法案例研习课时,我自己刚好对一个交通违法的行政警告处罚有异议,为了让大家把这个课真正上好,就由同学组成了行政法实践组,让选课同学作为我的代理人真正地打了一场官司。尽管这个官司最后输了,但是我相信,同学们都不会忘了这次上课的经历,也有所收获和感悟。


5.如果用一个词或一句话来形容您在法大执教的经历,那么这个词或这句话会是什么呢?可以详细聊聊为什么吗?

我觉得很难找到这样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非得用一个词的话,我觉得叫“一言难尽”。

执教过程中有高兴的时候,也有悲伤的时候;有获得成就感的时候,也有失望的时候。比如,看到自己的学生在比赛里得奖,或者文章发表了,我会很高兴。但伤心甚至生气的时候也有,曾经有一年期末考试布置大家写小论文,有一个同学的论文写得特别好,后来发现是抄袭的。我与这位同学沟通,他漠然不理,给他打了低分,还跟我没完,甚至进行指责、骚扰,我就特别伤心,也挺生气。

我当然希望自己以及其他老师遇到的都是快乐的事情、有成就感的事情,但是作为教师,执教一段时间后,难免会碰到各种你不想碰到的情况。所以我觉得没有哪一个确切的词,足以完整地描述我这些年来的执教的经历和感想。一言难尽,意味着有很多词在里边。


6.刚刚您谈到您在课堂上会让同学们对许多近期的新闻事件进行了解,您在平时也密切关注时政热点,也写过不少时评文章,您认为关注时政热点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

我关注时政热点,是因为我是一个公民,且是一个从事行政法专业的公民。一个公民有自己相应的法定权利,我的权利和任何公民的一样,是有可能受到侵害的。

那么,作为一个研习行政法的公民,特别是曾经在行政机关工作过,对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以及公民权利之间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有所了解的公民,我希望从法律的角度把我的想法告诉大家,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自己权利的限制在哪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哪里、行政权力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界限在哪里。

同时,我也希望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士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行政权力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但主观上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客观上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既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作为大学生,特别是作为法大的学生,我想大家不应该在大学四年中都沉浸在自己的小世界里,只想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相反,大家也应该适当地关注外面的世界,关注我们的社会,关注公共事务,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理性的思考。

我也借机给自己做一个小广告。近年来所写的时评小文章,已汇编成书,书名初定为《公共治理是个精细活》,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顺利的话上半年即可面市。


7.您觉得我们应当从哪些角度观察关注时政热点?面对网络上“站队互喷”的现象,我们又应当站在怎样的立场来发出我们的声音呢?

时政热点有很多,由于某些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时政热点都是适合评论的,尤其并不是所有的时政热点都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进行评论的。对于涉及到行政权力、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论的时政热点,作为从事法学专业的我们在分析这些时政热点时,应该要基于事实、根据法律来进行分析。

“站队”意味着先有立场才有观点,可谓是屁股指挥脑袋。而作为法律的从业者,我们应该基于事实,进行梳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不能为了一个立场而无视立场本身的对与错以及事物本身的是与非。这是评判公共事件时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

我们要在明晰事实的基础之上,根据法律和法理去分析、去评论问题。如果在一个特定的事件里先有了立场,就有可能导致最后无视是非,这对于学习法律,尤其是对于从公法的角度、行政法的角度思考问题,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8.您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颇有建树,您能简单向我们介绍一下土地征收补偿近几年的发展以及未来可能的变化吗?

土地问题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土地变迁可以说是中国历史变迁的一条重要的标志线。就近些年来说,若我们以十年为时间段,法律制度上的主要变革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这一次的修改主要涉及的是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制度。

就土地征收补偿来说,从法律条文上看,此次修改的变化是比较大的,我特别关注到两个点。第一个点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改变,修改前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所谓“原用途年产值倍数标准”,该标准的字面意思是,在土地征收中,以土地原用途的产值乘以一定的系数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是按照土地过去几年之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补偿。此次修改中,“原用途年产值倍数标准”被“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土地的原用途不再是主要考虑因素。当然,本世纪以来的实践中,“原用途年产值倍数标准”在此次法律修改之前就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了。在这个意义上,此次修法相当于给了“区片综合地价”一个法律上的名份,并没有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标准产生多大的影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在土地征收补偿的种类上增加了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并列为单独的补偿种类。这首先是一种进步,但客观上也可能成为一种阻滞。

此次修法中也有遗憾之处。比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仍然将安置补助费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一个种类。从历史的角度看,安置补助费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与农民被困于土地的背景相关联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只要给被征收人以公正的补偿即可,安置补助费作为一个补偿种类不应该再存在。另外,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土地征收挂钩,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义务,即便土地没有被征收也应该提供,不应该泛泛地与土地征收挂钩。

我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来的目标应该是尽可能逼近市场价值,就是在市场上土地值多少钱就当补偿多少钱。事实上,我们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已经这么做了,农村土地征收中没有理由不这么做。至于政府的财政利益问题,可通过征税的方式,让政府参加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太过复杂,实践性乃至政治性都很强,三言两语没法说清,我们有机会再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当前的大环境,关于未来可能的变化,我认为刚才所提及的以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补偿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在可预见的未来基本不可能实现。


9.您曾在一些文章谈到了公利与私利的界限,而我国近几年面对一些公共问题处理,立法与执法时而有所出入,出现“一矫枉,就过正”的现象,您能就这些现象,谈谈您心中公利与私利、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吗?

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公利与私利的问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里,各种主体都有特定的利益,而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一个调节器。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的,我们要认可公共利益的存在。为了公共利益,有时候需要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而对于公民个人所作出的牺牲和损失,应该进行公正的弥补,社会是所有社会主体的社会,不能让小部分人额外地去承担成本,而是需要大家一起来承担。公共补偿意味着以公共收入去弥补做出了特别牺牲的人,通过这样一种法律机制来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达成相对平衡的状态。

同学们提到了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关系,过去一两年以来有好几起比较受大众关注的相关案例:比如说有人卖了几斤带有农药残留的豆芽而被罚了好几万块钱。我的基本结论是这里面有执法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立法的问题。我们当然需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需要对社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打击不是没有底线的,如果一位农民,仅仅是因没有得到许可去卖了自产的几斤豆芽、芹菜等等,就要被处罚几万元甚至更多,那是不符合我们作为正常的、理性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的。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一些领域的立法,为了强调严厉性,而忽视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导致太僵化。更明确地说就是立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起罚点太高了,没有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之下,个人的违法行为其实是很轻微的,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处罚。


10.请问在您的求学生涯与学术研究过程中,有哪些老师对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能分享一两件感受最深的事情吗?

要说影响,首先当然是父母的影响。在我的成长环境中,初中毕业即务农是更符合现实与逻辑的,如果没有父母的宽容与支持,我连继续求学的机会都没有,更谈不上其他。但父母对我的影响更多是生活上的,是做人做事的最基本方面的,如做人要真诚、做事要踏实等。对我的求学与研究,老师们起到了更直接、更重要的影响。从中学、大学到研究生乃至做博士后的阶段,在几乎在每一个重要的人生阶段,老师们都对我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不是老师在引导我、鼓励我,那么今天的我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众多老师中,有几位起到了特别重要的影响。一位是我念高中一年级时的英语老师。我从高一才开始正式学英语,根本就没办法跟上。我的英语老师发现我其他功课都不错,独独英语完全没有基础之后,在每礼拜二、四晚上抽出时间为我补习英语。我当时虽然感谢她,但也没觉得有什么太特别之处。很多年以后,我自己成为一名教师,再回过头来看,才认识这位老师对我的帮助有多大。想想看,有多少老师能做到每周花几个小时为特定一位学生去补课?

在我成年之后,对我的求学与研究有着最直接影响的,是我的研究生导师。我大学毕业以后在浙江上班,尽管参加工作之前就做好了打算,将来是要回学校的,但真正考虑的时候又觉得非常难以迈出这一步。这个时候我见到了我的导师,他就跟我聊这个话题。他提到:“如果你有这个意愿而又难以下定决心,你要想,至少你现在没有证明你做不了,你为什么不去尝试一下?”这句话直接促成了我后来回到学校的选择。

还有一位起到重要影响的是我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在与他讨论博士后报告提纲时,导师告诫我:“预则立,不预则废,凡事要早做准备。”如果一位大学老师给学生讲学术的东西,我会觉得很自然。但当我的老师面对我这样一个三十多岁的学生说了“凡事要早做准备”这句话的时候,它让我很是震撼,到现在我也深深地记着,将来也不会忘记,甚至对自己的研究生,我也每每提起这句话。

老师们的言行也影响了我。几年以前,我曾指导一位学生参加项目的申报,她准备得非常认真,但很遗憾申报失败了,我就劝慰她说:参加这样的活动如果能够获得成功,那是最好;万一没有获得成功,你要认识到过程跟结果是一样重要,并且认真地参与了,就部分地达到了目标。隔了好几年以后,这位同学专门来找我,说当年的这句话对她很重要,也影响了她以后做事情的一些选择。这个经历更让我认识到,作为一个老师,有时会在不经意间对学生产生一些影响。因此,我也努力做到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11.您刚才谈到自己的经历,也曾对未来的选择感到迷茫,甚至感到怀疑。您觉得我们在面对选择迷茫无措的时候,应该怀着怎样的决心,怎样的心态去面对这些困难?

每个人的人生都应该是丰富多彩的,也难免、甚至应该是有挫折的。

如果一个人的人生一直是一帆风顺的,这要么是因为你的运气好、你的背景好,要么是因为你是一个天才,但我觉得这样的人生也挺没趣的。人生碰到挫折是一个很自然的现象,甚至以一辈子的长视角来看,它是一件好事。

一个人碰到挫折碰到困难的时候,心情肯定会受影响,但是心情可以受影响,心态不应受影响。你应该这样假设:虽然现在面临困难,但是10年以后,现在面临的困难就是我人生经历里一笔丰富的财富。拥有了这样的心态,面临困难的时候,就不会被悲伤、失败的情绪所压倒,而是会想着如何的去克服它、排除它。

当然,有一些失败是不可克服的,有一些困难是不可排除的,这个时候你就要设法走出来。比如说,有些同学考研,考了3年5年考不上,这个时候你要想:非考研不可吗?再比如说,有人去追一个女孩或追一个男孩,就是追不上,人家无法接受你,那么,既然不可能追上,你就要走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总之,人应该尽可能抱着一种豁达的人生态度,可以在一些具体的事情上适当地钻牛角尖,但不能在人生态度上完全地钻牛角尖。更不要以为面对生活中的挫折,我必须是战无不胜的,生活中哪有这么多必须?哪有这么多非如此不可?有些时候人就是会碰到困难、就是会失败的。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命题下,我国行政法体系也在不断加强建设,您在行政法方面研究成果斐然,请问您对我国行政法未来的发展有什么建议和展望吗?

我的一位老师曾说过,学问可以分成两大类:一个是天上的学问,一个是人间的学问,我想这种分类也可用在行政法学领域。天上的学问,可以不考虑现实问题去研究,例如做行政法学研究可以研究行政法哲学问题、政治哲学问题;还有一个类别是现实中更多的人在做的,比如实实在在的对策研究,或者一些更加具体的问题,这都是可以的。

我的理解是,基于行政法的专业特色,不能大家都去做天上的学问;也同样基于行政法的专业特色,尤其基于它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不能大家都去做对策研究,或者都去做为政策做注脚的事。理论结合实践,天上结合人间,有人做天上的学问,有人做人间的学问,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才是整个行政法一个比较好的状态。

这就像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一样,大家不需要也不应该千篇一律地都按计划提供特定种类的产品,而应该由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兴趣决定提供何种产品,由市场规律去调节,这样市场就丰富了,就可更好地满足各种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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