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时间 : 2017-11-07       作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学院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参与院教学、学科、学术、师资、学生培养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就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法学院全体教师负责。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全院在岗在编正教授组成。

  如果教授本人不愿意参加教授委员会,须向学院提出书面放弃声明。

  如果教授委员会议题涉及到无正教授的研究所、教研室,经院长同意,可以邀请该研究所、教研室1-2名副教授参加该次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主席指定1名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主席每年指定2名教授委员会成员,负责联络全院教职员工,接受意见、建议等。

        法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为教授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专门事项。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产生。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该为教授委员会成员;学位委员会成员不限于教授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兼顾各学科人员比例。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立后,独立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职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讨论、确定院发展规划、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

(三)讨论、确定学院拟引进人才、新聘任教师的人选;

(四)讨论、解决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五)讨论、决定科研奖励方案、出版资助等学术奖励问题;

(六)制定、修改、解释学院各项有关学术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讨论、确定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八)讨论、确定教改立项、教学成果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九)制定、修改、解释学院各项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讨论、确定教师各种奖惩问题;

(十一)讨论、确定保送研究生以及各类学生的奖惩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院长或者有提案权的人员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十三)接受全院教职员工就前列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等,予以讨论并反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职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讨论、确定教师职务(岗位)设置、聘任和考核方案,确定教师职务(岗位)晋升资格;

(二)在教授委员会因条件限制无法开会的情况下,代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三)讨论、决定院长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四)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在学院职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二)审查通过有关学科、专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学位课程门数及考试要求,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改变、撤销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五)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推荐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学位问题;

(八)讨论、决定院长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3次例会。

          经召集人或者五名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如果教授委员会的议题仅涉及本委员会内个别成员,该成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需要投票形成教授委员会意见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  对于学院发展规划、教师责任承担、人才引进、教授委员会章程修改等重要决议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投赞成票方得通过。

 对于一般决议事项,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投赞成票方得通过。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一)在相关会议上发言、投票;

(二)委员3人或者3人以上向全体会议提出议案;

(三)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

(四)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

(四)每年底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上陈述本人学术研究情况与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在一个教学年度内无故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视为自动放弃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不作为基数计算到会人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应当在每年底召开的全院大会上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到会表决投票,过半数参加者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院教师10人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5人以上,有权提议修改本章程,并需满足本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方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具体运行、议事规则,本章程没有规定的,由法学院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法学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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