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为深入贯彻校党委提出的“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学院分党委就党务、政务、教学、科研各方面工作,尤其是考试、招生、组织人事等教育易腐领域,有重点全方位的开展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分别制定如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院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制度


  明确院长和分党委书记的职责;院务会议以及分党委委员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院行政领导干部以及分党委书记工作关系准则;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二、党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党务公开,总责任人为分党委书记,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条 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
  坚持每月一次的党政中心理论组学习,提高院党政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以及管理和服务能力,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内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制度
  确定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通常包括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以及院长助理等,实施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条 党员发展制度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定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接纳为预备党员的程序;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等。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法学院党政领导定期述职述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之间要互相关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强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三、院务公开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条 院务公开制度
  成立专门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及人事公开,总责任人为院长;学生教育管理公开,总责任人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科研项目公开,总责任人为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形式为教职工大会、法学院简报、法学院二级网、召开征询会质询会等。
  第六条 院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
  (一)离退休专家督导咨询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离退休专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督导咨询作用,成立了“法学院专家督导咨询委员会”,共设立四个专家工作小组:教学科研组、学风督导组、教风督导组和法律咨询组,为法学院的建设发展提供督导咨询服务。
  (二)学生干部选拔以及学生评优、评奖制度
  对院学生会、双学士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提名、选举方式、公示程序、选举过程的监督等均明确规定,严禁学生辅导员及有关领导干部对选举施加压力或影响;除大一外,严禁辅导员及有关领导指定学生干部。
  (三)教师及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对教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的工作任务、责任、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特别奖励、奖励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学生辅导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考核和奖惩等进行规范。

四、财务公开制度


  每年向全院教师通报财务收支状况,尤其是奖金的发放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均在法学院年终总结与创新大会上予以通报。院内各项财务支出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大额资金的支出均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财务支出都应有院内制度为依据。

五、重点领域防腐倡廉制度

 
  第七条 考试招生制度。

  针对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入学考试试题易泄密的问题,根据学校要求,采取导师“背靠背”出题,签署保密协议,并由校纪委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方式,将泄题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在阅卷环节,采取每份试卷由两位导师分别阅卷打分,最后加权平均确定最终分数,确保阅卷环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确定招生录取阶段,则严格按照分数从高到底予以录取,防止非正当途径的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导师、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及宴请;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学生入党、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和贫困生勤工助学等项工作。对个别有相关情况反映的辅导员,分党委都及时介入调查,轻者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对本人进行谈话诫勉;重者依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条 组织人事制度。

  组织人事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干部任免、机构人员调整,严格按照群众考核测评结果以及相应的工作需要进行;教师人才的引进,应由全院教师对拟引进人才的科研成果以及课堂试讲内容分项打分汇总,确定最终的引进人选;招聘辅导员,也应在分党委的领导下由全体辅导员进行面试,分项打分汇总,确定最终人选予以录用。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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