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为适应新形势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法学院分党委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试行)》,以及《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发挥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一条 分党委应指导各基层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分党委书记应参加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和决策。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思想,互通本单位工作情况;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党委应健全议事规则,分工合理,党政协调,班子团结。 
  第四条 分党委应合理安排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党务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分党委应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根据教工思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使教工积 极性得到调动,思想稳定,团结向上,凝聚力强,努力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做好学生党支部工作,配置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引导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建立指导教师联系人制度,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支部活动,发挥学生党员在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八条 正确处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及时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及时深入细致的做好个别教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党内制度


  第九条 分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领导工作的具体制度;定期召开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坚持每月一次的组织活动,分党委应指导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特色组织活动;每年度至少举行一次党员实践活动。党支部举行组织活动应提前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需要使用经费的应将预算交分党委审批,由分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划拨。活动结束后对少量超支部分,经分党委同意给予报销。经费使用应避免浪费,做到有效、节约。坚持党政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二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坚持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坚持党组织、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会议记录制度。

四、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分党委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对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党的路线、方针教育、先进性教育、形势教育。定期调研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及时教育。
  第十五条 加强分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配置,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分党委对科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选拔、聘任,应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分党委按照校党委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后备干部建设应合理规划,培养措施明确、落实,队伍结构合理。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按照分党委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应合理规划,培养措施明确、落实,队伍结构合理。
  第十九条 分党委参与讨论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等党务政工干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严格党员管理,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评议基础上对党员进行奖惩。对于表现突出的党员,每年度评选一至二次法学院优秀党员;对于违反党员行为规范的党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推迟转正或不予转正;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重视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备好基层党支部书记,50%以上教工党支部书记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党务政工干部要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鼓励理论成果创作。

五、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分党委指导各党支部做好正常换届工作;根据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指导各党支部有针对性地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党委应指导各党支部制定并执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分党委每学期召开二次分党委委员会议研究、讨论和审批新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青年教师发展党员专项计划,思路明确,措施落实,保证3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党员比例不低于35%。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指导积极分子做好思想总结,正确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二十八条 有专职的党务秘书,做好党内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对党员信息进行维护,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党内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分党委负责按比例按月主动收缴党费。
  第三十条 分党委定期研究党支部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满意度不应低于70%,党员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满意度不应低于80%。
  第三十一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按要求填写工作手册。

六、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分党委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贯彻落实校党委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坚持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分党委、各支部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极其配套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禁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十五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监督各党员同志模范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以权谋私。
  第三十六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强化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七、群众组织工作与统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党委应领导本单位分工会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分党委设专人负责;分工会负责人参加本单位有关重要会议;分工会应全面履行职责,健全制度,经常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指导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团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分党委、各党支部应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专人分管统战工作,指导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他们的作用。有计划的宣传贯彻上级统战工作精神,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采取具体措施关心和照顾少数民族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海外及港澳台的统战工作。

八、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学院分党委按照本细则实施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法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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