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处级领导班子以及科级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机关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第二条 坚持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校纪委的组织协调,处级领导班子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分党委、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与教书与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紧密结合,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分党委、处级领导班子对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党委书记、院长对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相应工作的院处级领导对所属科级党员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计划、措施和办法,搞好法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人事、科研、培训等教育易腐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安排,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中心理论组学习、组织生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和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选拔聘用科级干部,依据拟选拔聘用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工作实绩,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定期分析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廉政配套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法学院处级和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处级领导班子作用,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预防腐败的发生
  第十一条 坚持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带头检查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校党委、纪委、分党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诫勉要求、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作书面留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处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聘任考核及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一次。具体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分党委配合。考核结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业务评定、奖励惩处、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分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组织部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对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由院分党委负责,在评议中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干部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法学院分党委年终应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校党委和纪委、组织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由组织部、纪委负责按干部管辖权限有关程序办理,分党委协办。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或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使相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物和教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和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聘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聘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容、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情形的,由分党委和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法学院处级和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需要追究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享受处级待遇的领导干部以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法学院分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分党委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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