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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民主生活会是以党员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为进一步规范院(处)级党员领导班子或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院(处)级党员领导班子或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期末集中组织生活中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院(处)级党员领导班子或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分党委或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主要结合半年来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
  根据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副书记、支委成员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
  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生活会的主持
  院(处)级党员领导班子或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不能缺席。
  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六、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七、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校纪检及相关部门查处。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书记、副书记的责任。
  八、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九、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
  执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
  下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要尽可能派人参加,掌握情况,进行指导。上级组织对所属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通报,总结交流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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