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 : 2012-02-28       作者:信息录入员3       阅读数:
第一条 为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分党委和院行政组织之间既要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经常沟通,协商办事,共同做好院工作。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院分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和领导职数情况扩大参会人员。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院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院分党委、院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讨论院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研究解决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四)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研究本院教研、科研工作。
  (五)研究科技开发、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问题。
  (六)研究本院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本院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八)研究招生、就业、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十)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书记提出,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参加会议的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未经院长和书记事先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开

  第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3人。增加参会人员的会议,总则中规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不少于2/3。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其本人回避。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凡在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校党委或校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讨论问题一般要实行表决。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特别重要的问题,可实行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亦可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尚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校党委或行政报告或传达到院师生。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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