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书记首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向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胡书记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方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引领中国的法制建设,本次会议的主题“法理与法教义学”无疑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双翼。本次会议的召开必将成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节点性环节,也必将是法治中国的标志性事件。
焦洪昌院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对与会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焦院长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重镇,在法哲学、法社会学、党内法规,尤其是法学方法论等方向的研究上,法大法理学科已经在全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法教义学是所有部门法学的共同研究方法,法理学者如何看待法教义学将会对部门法的研究产生重大影响。
张文显教授代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们表示热烈欢迎。张文显教授指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2017年启动以来,得到了法学界许多专家同仁的支持和参与,赢得了全国许多高校师生的关注和点赞,至今已经成功地举办了十一次例会。“计划”聚焦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创新,以法理打开理论新思路,凝聚学术共识,探索研究新范式,催生话语新增量,促进了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提升了法学界的理论自信。本次会议将步入以法理为中心的法理学深处,检验法理的真理和价值,探究法理学的命运和前途。并且将试图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就法理与法教义、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等具备一定难度的问题进行真诚的学术对话。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合影留念,随后开始本次会议的主题单元。
会议主题单元“多维度的‘法理’”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研究员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做单元总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金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分别做主题报告。
朱景文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法理学的合与分——关于法教义学的思考”。朱教授分别从四个部分展开自己的陈述:第一,新中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合与分的过程。第二,法理学内部也存在合与分的问题。第三,法理学的发展呈现一个综合趋势。第四,任何一个学派都有自己的核心观点,也有一些边缘化的观点。朱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是德国版的法实证论,法教义学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法学是一致的。
舒国滢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理’研究的不同层次”。舒国滢教授指出,法教义学不应该与法理学并列,法教义学并非法理学的一个类,不能以法理学的术语来为法教义学概念定性,法教义学是整个法学学科的代名词。作为一种知识类型的法学不能归属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而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现象或法律规范,而是本质上研究法理。最后舒教授认为,当下中国法学界应当虚心学习,未来中国法教义学的出路在于根据中国的法治制度实践,来建构一套有中国自己理论贡献的法教义学体系。
胡玉鸿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胡玉鸿教授从清末变法过程中,清末人士重视法理的理由开始自己的报告:第一,研究法理是推行变法的前提。第二,变法的效果不彰,恰是法理未得重视的缘故。第三,变法要取得实效,必须寄望于全体民众法理意识的增强。随后,胡教授介绍了宪法法理、行政法法理、民商法法理、刑法法理以及国际法法理这些词在不同法域里的适用。
陈金钊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学思维的逻辑起点”。陈金钊教授指出自己所讲的法学思维实际上是为了捍卫法治思维,其次再回答如何理解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最需要的就是独断性解释,因为没有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法治就会变得不可理解。总之,陈教授认为要想真正解决法律问题,还需要从法律出发,坚持法律的基本教义,根据法律进行思考。
黄文艺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政法哲学的要义”。黄文艺教授借用“政法哲学”这个概念,来梳理指导中国法治实践,特别是政法实践的政法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背后的学理逻辑,概括提炼了中国法治实践,特别是政法实践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背后的抽象原理。黄教授认为,中国政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本土性的实用制度和鲜活经验。中国的政法实践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说理体系、解释体系以及规范体系。
高其才教授从三个方面总结了五位教授的发言:第一,五位报告人的报告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对报告的问题有深入的思考,信息容量很大,是这次研讨会的基调发言,相信对后面的讨论会有很大的影响。第二,五位报告人对本单元主题“多维度的法理”有不同风格、不同色彩的思考,相信对在场的参会者们会有很大的启发。第三,五位报告人表达出不同的视角,有独立的思考,又有共同的使命,都有中国的关怀。这是形成学术共识的一个必要的基础,也是法理学、法学或者中国法学学科成熟的表现,因此本单元的主题报告将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23日下午进行本次会议的第一、二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理”。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小建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邱昭继、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宋尧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室助理研究员贾茵、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王进分别做单元主题报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蒋传光、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黄东对报告进行评议。
邱昭继教授的报告从“意志是法的基础”和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两大方面来讲述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本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讲,或者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来讲,“意志论”不应该是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应该是经济关系或者物质生活关系。法律的本质应该是源于人的一种基本需要,或者说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
宋尧玺博士运用图像学的相关观点和知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在法理上,默默无闻的“无法表述自己,而必须被别人表述”的人民是如何完成纵身一跃从而进升为新的历史主体,重新书写历史的,也就是说作为社会底层的“人民”是如何转换成作为人民主权的“人民”的疑惑,并且提出了人民概念的二重性观点。
贾茵博士首先讲述了其写作的背景和契机;其次提出了“事物本质”观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观点这个疑问,并且进行了相应的说明;最后,进行了论证,即观点是否能够站得住脚。贾茵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有更多更深的内容和内涵可去挖掘和探讨。
王进博士首先讲述了伍德与胡萨米关于正义概念的争辩,然后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讨论是非常含混的,甚至是零散的,但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及问题的看待是非常成功的。
在评议阶段,蒋传光教授认为,四位报告人的发言特别是宋尧玺的解读很新奇。邱昭继教授的发言中提出“意志论”不是法的本质,而是经济等物质因素,颠覆了一般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宋尧玺以图画的方式对人民的概念做进一步阐释具有新奇性。针对贾茵的发言,蒋传光教授补充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主要区分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蒋教授指出要重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解读,更要坚持一个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观点还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黄东副教授认为四位报告人的发言创新性很强、有鲜明的问题意识、有的报告中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黄东也提供了自己的个人想法,即马克思的前期和后期的思想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方面,同时马克思跟恩格斯的思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对马克思主义思想需要更加丰富和全面的整体把握。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为:“部门法教义学与法理”,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静、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汤岩先后做本单元主题报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田夫负责评论。
张翔教授的报告提出,就宪法教义学而言,国外的宪法教义学一般是司法导向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实践却具有很强烈的立法导向。宪法教义学必须取得实践中的最大公约数,那么在中国语境下,宪法教义学就必须和立法语境紧密相连。由于立法逻辑具有某种特殊性,所以宪法教义学必须具有某种开放性,从而更好的适应我国的宪法实践。
李忠夏教授的报告中认为,传统的法学以追求确定性、客观性、真理性为标准,这样的分析其实将法学以科学的模式进行建构。法教义学的研究必须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变迁的视角下进行分析,否则不能够为现实中法律的修改提供基础。法教义学从根本上来看是时代理性经验的积累,同时结合原初的正义观念,这是对于法律理解的重要基础。
车浩教授报告时提出在部门法语境下理解法教义学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种层面是法律解释,这是忠实于文义的基本工作;第二种层面是建构法律的模型,比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等等,第三个层面是法律核心概念的建构。就前面两个层次而言,其对于实在法是没有任何反思能力的;就第三个层面而言,它必须超越实在法研究。
王静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法哲学对法教义学的价值反哺 ——以新兴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难为例”。她认为,法教义学在法条领域存在两种层次作用:第一层次是在不违反法条字面含义的情况下,探寻法条背后的价值目的;另一层是对法律规范进行价值纠偏,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法律适用结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为例,如果忠实于原本的法律条文,就会对于重罪轻判,不能实现同案同判,这就必须寻找新的理论进行反思背后的价值。
张琪博士在报告中通过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法和司法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文本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没有将分手暴力等一些暴力类型纳入整体的立法框架之中;从有关家庭暴力的判决书来看,现有法律规定也难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等众多的问题。性别经验应纳入立法和司法相关研究中,以便解决当下法体系内因性别盲点而产生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汤岩博士的报告则提出国际法在法教义学领域应该是十分特殊的。由于国际法缺乏足够的权威基础,其理论架构更像是民间法,这样就很难确认国际法本身的教义学基础。在国家法领域建构法理学基础,首先要明确其建构的是一种国际法道义基础;其次也要看到教义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中国如果希望融入世界体系之中,也需要能够保证融入到国际法秩序之中。
朱振教授评议时对法教义学做了三种类型的总结:第一种是可以称为防御性法教义学,第二种是注重概念建构以及逻辑和规范为本的法教义学,第三种是封闭僵化自给自足的法教义学;他认为张翔教授、李忠夏教授、车浩教授在论证过程中都更加关注法教义学的开放性。张翔教授的理论努力是希望建构本土化的教义学,他区分了中国的宪法教义学其实是立法导向,这是区分于西方的,宪法教义学的建构也应当在这样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基础;李忠夏教授的论述是建立在卢曼的系统论之上的,这样的体系建构类似于哈贝马斯语境下的论述;车浩教授论述的法教义学是知识复合型的法教义学;这三种论述都提醒法教义学的建构如何能够更好的融入中国语境,法教义学在不同部门法建构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田夫副研究员提出,关于法教义学和法理学科两部分的分析,应该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法教义学和法理存在区别,汤岩博士的论文里面就是在这个维度上,结合国际法领域的具体实践进行分析,是从普遍意义上寻求法教义学理论;张琪博士这篇论文其实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女性经验,其最终分析了举证责任的问题,这样的分析框架和社科法学更为接近;王静博士则是从法教义学的第二个维度上进行分析,将法哲学和法教义学作为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如果从这个角度论述,应当首先穷尽法教义学的所有方式,然后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这样的维度;不能再简单分析意思联络这样构成要件之后转向德沃金的理论,这种框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4日上午进行本次会议的第三、四单元。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方法论与法理”,由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辉、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振文、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清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沈宏彬、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孙嘉奇先后做本单元主题报告。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负责评议。
王彬副教授在报告中主张,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裁判规则方面存在后果主义和规则主义之间的区别。如果强调后果主义的论述,法条主义其实就是掩盖。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可以存在某种沟通和对话,使得法的理解更具有规范性,同时兼具社会性。陈辉副教授的报告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究竟应当理解为行政还是司法性的指导,应当结合同案同判的理解来进行,指导性案例的行政化走向是一个可行的方式。
韩振文副教授的报告以与孙海波副教授商榷的形式展开,对孙海波副教授“疑难案件出坏法”的命题提出质疑,认为其没有看到疑难案件在促进法律规范化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刘清生副教授的报告提出法学方法论并非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应当可以理解为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个体主义方法论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当下的语境下,思考和建构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关注社会利益本身才是真正的中国道路。
沈宏彬博士在题为“为描述性法理学辩护”中提出,对于法教义学的辩护应当回归基础概念的反思层面。基础概念的反思应该包括实质的道德框架和描述性法理学这两个层面,后者在规范领域不必依赖价值的进一步变化,其本身就是可以进行真理的某种自我辩护。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概念,存在一个描述性理论的存在空间,并不依赖某些实质性的道德信念。
孙嘉奇同学的报告则认为,疑难案件本身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抓手,以疑难案件为切入,结合理性商谈的工具,优化整个法秩序的运行,促进民主法治国的延展。在今天这样的一个信息时代依然可以达成这样的共识。
之后的评议阶段,马驰副教授主张司法裁判有双重理解,一种是基于个案裁判的思考,另外一种希望寻求一般性的论证。在前者的语境下,个案的解决需要调动诸多资源,包括伦理学社会学资源等等,在个案解决的前提下,法律是一个基础,同时需要逐步融入诸多资源。现代法学方法很大程度上是反对教义和形式概念的,法教义学更多应该偏向部门法,对于具体的案件裁判而言,宏观上的概念可能并不是最佳的指导。
孙海波副教授认为,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认识,其作用和制定法以及一般性案例之间存在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陈辉教授对于指导性案例和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应当从经验和理论两个层面同时认定。就经验层面而言,寻找现行指导性案例中与制定法冲突的内容是重要进路;就理论而言,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应该寻找新的方式方法。指导性案例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面向案例制度来思考。关于韩振文教授的观点,孙海波倾向于将后果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来认知。后果注意和传统的演绎推理、类比推理都不太一样。关于同案同判的义务,如果将同案同判作为一种构成性义务或者法律义务,同案同判就是一项优秀司法的标准。
会议第四单元“从法教义学迈向法理学”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李晓辉、深圳大学助理教授宋旭光、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法官赵贺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王冲和谭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时贵先后做单元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范立波副教授、雷磊教授做单元评议。
李晓辉副教授从比较法与法理学的疏离开始自己的报告。她认为,比较法学科的初衷就是要打破国家法的框架,比较法理论始终和处理国家法的法理论处在一种相对对立的方法论立场。她希望比较法能够从国际层面或者从全球社会层面的不同思维进入法学理论。比较法的意义在于能够为教义学体系不断封闭的过程提供一种认知开放的工具。
宋旭光助理教授的报告提出不同的时代对法教义学的理论风格有不同的要求。面对社科法学的挑战和复杂法律实践的双重压力,当代的法教义学,在尊重实践权威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认知上的反思,在坚持解释和体系化任务的同时,更为强调为个案解决提供规则和论据的功能。
赵贺营法官的报告则从实践角度出发,提出在司法中有两种类型的疑难案件存在法理知识需求。对于规则争议的案件,法教义学具有解释论的技术优势,能够提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办法,从而维持司法的稳定性,这同时也是法治信仰之根基。而第二种关于结果争议的案件,则需要超越法教义学,借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丰富法学理论,满足司法知识新的法理需要。
王冲、谭婷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思想荟萃:法理与法教义学的关系”。王冲认为,法理学要实现对于部门法学或者部门法教义学的整合,必然要对每一个部门法学所包含的法教义学进行整合,因此行政法教义学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谭婷认为,法理总体来说是以问题和实践为导向,它强调个案,强调情境思维。法教义学更强调理论体系的构建。法理和法教义学都是主体间性的,只是二者的范围不同。
罗时贵副教授报告中提出要构建一门科学、可行的法理学,必须实现“实在法”与“应然法”、法律的“一阶理论”与“二阶理论”之间的统一,这个统一的桥梁就是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确定。而拟将“法律知识”作为新时代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知识”不仅具备客观与真的品性,还内含主体的统觉能力,完全能够契合作为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设定目标。
范立波副教授评议时区分了两种法教义学,一阶法教义学是部门法学者所从事的研究,而二阶法教义学是对教义法学的再研究。教义学研究具有三个特征:其一,文本依赖性,即指向特定文本。其二,承认文本权威,只在文本内工作并接受文本约束。其三,运用解释方法,以阐明文本意义为目标。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中,存在一种教义性社科法学,试图通过经验科学方法来确定法律命题来与法教义学竞争。另外,他指出,二阶法教义学是一种德沃金所说的教义性法理学,其主要目的是为其教义性主张提供辩护;德沃金的教义性法理学概念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能够成为教义法学的替代概念。
雷磊教授认为李晓辉副教授的出发点存在问题,比较法学和法教义学并不疏离,甚至比较法学本质上就是法教义学的辅助学科;赵贺营法官提出法教义学的缺陷应该进一步区分为理论缺陷还是现实缺陷,从理论缺陷上来看,法教义学从来没有宣称是一个完美的理论;从现实缺陷来看,法官如何裁判、承担何种责任也不是法教义学的工作;宋旭光助理教授可以从论证理论层面进一步深化自己的研究。
第四单元结束后进入到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朱振做学术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做闭幕致辞。经过朱振教授精彩的总结以及焦洪昌院长对会议主题的进一步深化,本次会议在与会专家学者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相信本次会议必定会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主题、方向以及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