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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十九讲
时间 : 2019-11-26       作者:       阅读数:

2019年11月25日,道法古今第十九讲:以“传统人伦关系下的民事关系基本格局”为主题的讲座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展开,这是法学院道法古今系列讲座2019-2020秋季学期的第四次活动。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杭州师范大学的范忠信教授。范老师主要为大家介绍传统人伦关系与民事关系基本格局的相关问题。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张守东老师主持,与谈人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赵晓耕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的刘广安老师。

在讲座开始前,张守东老师对范忠信老师进行了介绍,同学们对范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范老师首先回顾了他的治学历程和史学研究心得,并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主题。范忠信老师讲解的主要内容为:

首先,范老师阐述了在“君-臣-民”等级政治结构下传统民事关系基本格局,提出传统社会中即使有户婚、田土、钱债和继承等事实的存在,但由于不平等的等级秩序导致国家对每个成员按等级划分“度”,使得契约关系发生的空间受到挤占,以至于所谓真正民事关系发生机会大大减少。但是,即使强力推行对民事事务的行政规制也不能彻底排除民事关系的发生,在行政化调整之外,仍然存在着类似“平等”的民事关系,例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雇佣关系和田宅相邻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具有较低程度的“平等自愿”含义。

其次,范老师论述了“五伦”关系框架下传统中国民事关系的基调。在古代中国重视“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妻、兄弟和朋友关系——的背景下,主要是政治关系、亲伦关系和经济关系受到法律调整,而群己之伦和常人之伦,即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自己与五伦外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展有限,导致民事关系和规则的演进缺乏根基。而确立陌生人之间的自愿公平尺度和保障,才是现代市民关系存续之基。

最后,范老师提出了“身份到契约”进化的千年滞缓与反思启示。在古罗马时期,个人即成为法律主体,私权利受到保护;而相比之下,由于传统中国漠视常人之伦、体制未给予充分保障而导致常人之伦和群己之伦虚化,其后果就是“五伦”强化导致身份性法律的持续强势。因此,身份法观念顽固、契约法观念缺乏,乃是法制进步的最大障碍。

随后,赵晓耕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赵老师指出,中国传统文化是复杂的整体,“五伦”并不能完全充斥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因此并不涵盖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切关系。而契约实质上也是把人变为不同身份的人,民法调整越多则导致私权利的范围愈加受限。

刘广安老师也进行了有意义的点评。刘老师强调,五伦之外民事关系实际上在数量上占主体地位,因此也必须对其进行考察分析。如传统集市贸易中随行就市的交易规则便体现出平等精神、意思自治和市场支配关系,而国家对集市贸易的限制仅在于禁止武器、皇家物品和有害物品的流通。

此外,郭逸豪老师、李倩老师、李超老师、崔林林老师、宇培峰老师、姜晓敏老师和谢晶老师也对范忠信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在师生们热切的交流中,此次讲座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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