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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第十八讲
时间 : 2019-11-25       作者:       阅读数:

20191122日,道法古今第十八讲“作为方法的法律传统——以‘亲亲相隐’的历史命运为例”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展开,这是法学院道法古今系列讲座2019-2020秋季学期的第三次活动。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振老师,他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哲学、权利理论和司法理论。本次讲座由法学院谢晶老师主持,与谈人是法律史学研究院的李倩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雷磊老师。

讲座开始前,谢晶老师对朱振老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同学们对朱老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首先,朱老师介绍了为什么要研究传统法理论,指出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对中国法律传统要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其次,朱老师提出“作为方法的法律传统”这一概念。这一思想主要来源于沟口雄三,他认为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重点是如何实现转化,而核心在于对具体解释方法的探讨,即从内部——传统本身切入。并以“亲亲相隐”为例,提出法律传统论者与法制现代化论者这两种相反的观点。随后又指出西方亦存在此问题,他认为法律传统不是单纯的要被替代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成为被复制的对象,其存在本身即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然后,朱老师举例自由主义与新儒家的论辩,强调了徐复观关于低次元的传统和高次元的传统的区分:前者表现为具体的事象,静态而缺乏自觉;后者是隐藏在具体事象后的原始精神和原始目的,需要通过反省自觉始能发现。紧接着,朱老师以狄百瑞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解释总结出中国的“儒家人格主义”,来说明中国的自由传统及其内在生命力,阐释高次元传统能够存在的文化基础。

最后,朱老师引用Raz的话,进而说明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通过帮助我们理解人们怎样理解其自身而增进我们对社会的理解。指出自我理解是一个具有包含性的反思性概念,其内涵具有开放性,能够包容多元主义的理解、知识。而二阶理解中的传统正好对应于高次元的传统。并在讲座最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免除亲属作证义务,强调这一法律传统能够对我们依然有规范性就是其高次元的层面,而非具体层面,这是亲亲相隐精神的一个具体化,这个精神本身具有普遍性。

随后与谈人李倩老师指出从法理学方面,从更高层次,从理论性角度理解法史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个人对法理学与法理论区别,低次元与高次元区别的一些疑惑。与谈人雷磊老师则讲到法律是什么,为什么出现法概念等系列问题,指出出现这些问题的立场是不一样的。他认为法的概念是一种诠释性的,理解要脱离一种纯方法的方式,高次元做的是抽象化的工作。随后其他老师与同学向朱振老师进行了提问,朱振老师也对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气氛融洽的讨论中,讲座也进行到了尾声,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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