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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蓟公法论坛”第十二期成功举办:法治与规制的基本范畴
时间 : 2019-04-15       作者:       阅读数:

 

2019412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二期“京蓟公法论坛”: 法治与规制的基本范畴,在研究生院科研楼B20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与谈嘉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启明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副教授担任本次论坛的主持人,法学院马允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宋华琳教授从规制法研究的旨趣入手,提出规制法较之传统行政法研究而言的独特之处,包括规制形成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上,规制法更加关注如何有效实现行政任务,关注“行动中的法”、功能视角、更好规制及规制的动态演进。在规制的界定上,宋华琳教授引用了不同国家学者对规制的见解,同时结合中国历史上及当代对规制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提出应当警惕规制一词的泛化,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职能都属于规制的范畴,规制大体上可分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两类。

在行政规制的正当化依据方面,宋华琳教授认为应当根据行政规制的实效、行政规制方案的价值取向、规制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对成文法的解释及规制国下的行政任务进行审视,并结合垄断行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议价能力及医疗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等现象,阐述不同规制领域的正当化工具,提出应实现规制手段和目的的匹配。随后,宋华琳教授依次从市场形成、政企事关系重塑、国际动力及不同行业治理模式的角度,论述中国式行政规制的形成,并引导大家思考内部式规制是否属于规制的范畴。宋华琳教授继而谈到行政规制职能,即如何结合组织法的原理合理配置政府规制职能的问题,认为应当实现规制职能的法律化及规制职能的综合化与专业化。

宋华琳教授在谈及自我规制时,引用了美国律师业自我规制的实例,论述自我规制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和提高规则可接受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规制与规则可能欠缺有力实施机制的缺点。元规制则在某种意义上把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结合,也即把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合作规制结合了政府规制与非政府规制,其是产业界的自我规制,却伴有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督或认可,是政府对自我规制的规制。而作为公私合作治理的体现,第三方规制有助于弥补行政资源和能力的不足,降低规制成本,但其目前在中国较为薄弱。宋华琳教授还引入了规制治理的概念,规制治理强调利用多元的治理主体,引入多元的治理工具,通过更好、更公平、更有效率、更具参与性的治理体系,来实现规制任务。在风险规制方面,宋华琳教授认为风险概念可以作为国家相关干预行为的正当化基础。最后,宋华琳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提出虽然释义学是行政法的安身立命之本,但对规制和治理的研究可以丰富对现实世界的观察,实现对政策形成的优化,这对行政法学的改革也有一定的帮助。

 

在与谈环节,张红教授归纳了中国学者对规制研究的发展脉络,认为规制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加强规制理论研究和实践之间的联系,同时在面临中国问题时,如何协调传统行政法学框架与规制理论之间的关系。赵鹏副教授认为对规制的研究应当反哺行政法总论,并建立起规制理论与行政法总论之间的沟通机制。任启明老师从经济法的角度切入,探讨国家在对市场进行干预或调控时的不同方式,以及经济法视角较之行政法视角而言研究规制的独特性,并带领大家思考数字金融领域和市场准入领域的规制手段。

 

在自由讨论环节,宋华琳教授结合各位老师的与谈意见与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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