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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公法论坛”第六期“行政诉讼的诉审判一致性”顺利举行
时间 : 2024-05-19       作者:       阅读数:

2024年5月16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欧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承办的“中欧公法论坛”第六期“行政诉讼的诉审判一致性”在图书综合楼0102教室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参与本次论坛的嘉宾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洪海副教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武楠法官、北京金融法院杨晓琼法官,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刘飞教授、赵鹏教授、赵宏教授、成协中教授、张力教授、胡斌副教授。此外,还有数十名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论坛。

论坛由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成协中教授主持。成协中教授首先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成协中教授指出:诉审判一致性这一问题对于行政诉讼制度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但理论上和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一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王贵松教授的研究显著推动了对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为了更进一推动该主题的研究,特邀请各位学者与实务界人士齐聚法大。

论坛首先由王贵松教授主讲发言。王贵松教授提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突出强调了原告诉讼请求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行政诉讼应当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在法院进行审查时,全面审查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审理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理由展开。王贵松教授认为法院不得逸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法院可以作出法定以外的判决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最后,王贵松教授总结提出推进行政诉讼的诉审判一致性、实现对话式的诉讼,能更好提高行政诉讼的有效性。

成协中教授对王贵松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并提出了疑惑:在《行政诉讼法》确立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情况下,法院的审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诉讼请求的影响是有争议与疑问的。

在与谈阶段,刘飞教授首先提出论文在民事诉讼化还是发挥监督行政功能方面的结论可进一步加以明晰;其次就主客观诉讼对本文论证的作用提出了疑问;最后主张不能以当下的眼光去分析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当时立法主要解决的是行政诉讼的入口问题,是否包括诉审判一致是存疑的。

杨晓琼法官认为行政诉讼有解决争议的功能,同时其监督功能也不应被忽略;同时提出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水平制约了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审查的可能性,并且对围绕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就是有效的这一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武楠庭长对王贵松教授以诉讼请求为切入点串联起诉审判的思路表示认可,但提出诉审判的一致性是理想化的图景,现实情况不容乐观。一审律师代理率不高严重制约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武楠同时提出,法院兼有救济机关与监督机关的定位,行政诉讼最大的价值是民可以告官,也吸纳了大量的信访案件。武楠庭长认为在法律对执法、被告举证有所规定且法院长期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全面审查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赵宏教授认为整篇文章的支配性概念是诉讼请求,但对文章提出了观点前后不协调、处在客观与主观诉讼的中间状态的质疑,同时也认为诉讼法较为琐碎且存在大量例外判断,研究和写作是较为困难的。

张力教授从宪法变迁的角度对主观诉讼的有无宪法基础提出了质疑,同时认为诉审判一致性存在严格、宽松两种立场,前者可能导致法院因诉讼请求不适当而回避审判,削弱法院作为民主机关的外部监督,造成一定问题,后者希望借助一致性强化对法院创设判决类型的授权也是有疑问的,有时反而会束缚法院的手脚,基于全面审查反而更有可能基于法律授权采取更多措施。张力教授还主张诉审判的一致性应当包含诉争审判的一致性,需要把诉讼争点也纳入讨论范围。

何海波教授认为王贵松教授的研究将实践问题带入学术讨论,具有较大意义。但认为不能放弃全面审查这一基于法律原则和数十年实践的做法,因为实践中原告和代理人水平不足,决定了围绕当事人请求展开审查在实践中并不可行。何海波教授还指出,当前的学术研究有所偏差,不应当从判决来进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研究,而应当从行政行为类型出发进行类型化;同时,研究的用词也应当接地气,选择中国式的表达。

随后,王贵松教授对各位学者、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回应,与嘉宾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在问答环节中针对在座同学提出的观点和疑惑进行了回答。

在论坛最后,成协中教授进行了总结,认为诉审判一致性的期待可能与当下法律规定和实践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实现这一愿景可以进一步讨论。这次的学术讨论体现了公法学者对于实践问题的深入思考,该主题还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有待进一步研究,最后表示期待各位师友继续关注后续的中欧公法论坛活动。

“中欧公法论坛”第六期活动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王宗绍  文:张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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