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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所成功举办“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九讲
时间 : 2022-03-21       作者:       阅读数:

2022年3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道法古今”讲堂第三十九讲《明清法律社会史的旨趣》在线上顺利举办。讲座由同济大学汪雄涛老师主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史志强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世柱老师与谈。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谢晶老师主持。校内外二百多位师生参与讲座。


汪雄涛老师首先对法律社会史的脉络进行了梳理。他指出,梁启超先生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进行了区分,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科的成立。瞿同祖先生完成了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转变,其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将中国实践嵌套进入梅因“身份—契约”的范式,主张家族和阶级是中国法律的基本特征。梁治平先生则认为研究在于“辨异”,其著作《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暗含的基本前提是传统中国的法律与西方法律具有很大不同。他们在研究方法上的共性是,不是从事实描述到结论,而是从理论构建到结论,并不太具有法律社会史的色彩。然而,二位学者在后期的研究中发生了转向,法律社会史的色彩逐渐增加。例如,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与梁治平先生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首先在史料结构上发生了变化,选用的大量史料均来源于社会史;在研究方法上,则采用了“事实描述在前,理论构建在后”的方式。梁治平主编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记载了日本学者的探索,与之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有很大的不同,其以实践、案例、契约文书作为基本的研究素材,具有更加鲜明的问题意识。黄宗智教授的著作《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是对日本学者的回应,主要探讨了清代基层司法实践,该书一个鲜明的特征是采用了大量诉讼档案。


接下来,汪雄涛老师就社会学、法学和历史学对法律社会史的影响进行了剖析。由于社会学十分强调实践的维度,因此法律社会史有着深深的实践烙印,法学则给法律社会史带来了规则与纠纷的问题意识,历史学则给法律社会史研究带来了史料与时间节点。从史料上来看,国家层面和经典思想家述论是传统材料,而社会史史料则是与国家层面相对的、具有相当实践性的材料。历史学同时带来了研究的时间节点,明清以前,尤其是宋代以前,社会史的材料很少,而该类史料在明清时期呈爆发式增长,例如清代具有大量的诉讼档案,明清时期的判词更是汗牛充栋。因此,基于史料的丰富程度,法律社会史研究以明清时期为重点。从时间节点上来看,明清时期处于传统社会晚期,现代中国前夜,那么,中国传统法律秩序是什么?与西方有何不同?并且明清时期下又具有独特的问题。明清法律社会史直接指向了两个重要领域,也即明清司法和明清契约。


汪雄涛老师指出,明清法律社会史主要围绕着审判准据、司法机制和契约相关问题展开。就审判准据,研究的取向多着眼于基层司法,也即州县司法。滋贺秀三认为,传统中国州县审判的基准是情理,带有变动性和个别性,以情理为审判基准的审判本质上是一种调解,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秩序是变动不定的。寺田浩明思延续了滋贺秀三的看法,主张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处于不停的调整中。与之相对,黄宗智教授认为清代审判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律的地位明显高于情理。徐忠明教授则认为清代的司法实践既不是绝对的情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而是在情理中尽力维持平衡。汪雄涛老师认为,在实际的司法中常常出现情理和法律的冲突,“情理两尽”是一种理想状态,情理的本质则是为了平衡利益。俞江教授则区分了财产案件和身份案件处理的不同模式。就司法机制,瞿同祖先生主张社会调解说,认为纠纷即便到达了官府,也回由于士绅介入回到民间。这种观点受到了法律史学界的挑战,认为其忽视了国家在纠纷中的作用。滋贺秀三认为,国家审判带有强烈的调解色彩,可以称之为“教谕式的调解”。黄宗智教授认为,日常纠纷民众总是选择官方调解而非宗族调解,其强调第三领域的调解,也即国家与民间力量的互动,主张纠纷是在国家与民间的互动中解决的。近年则出现了“个人—国家”说,里赞教授认为,社会力量在传统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并不明显,清代有相当多纠纷没有经过调解直接诉诸州县。俞江教授则提出清代诉讼格局已经转变为以国家为中心,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有较大自主权。汪雄涛老师认为,清代州县诉讼既不是温情脉脉的情理司法,也不是官批民调,而是一种压制性诉讼,民间力量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国家和个人都处于艰难的地位,不应该受到过分美化。就契约相关问题的研究,岸本美绪认为,契约处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关键环节,王帅一研究员主张传统中国并非身份社会,契约也可能是充满现代性的,由契约带来的社会秩序并不一定像西方那样,俞江教授在中国传统契约领域内深耕,以契约、合同等本土素材阐述传统中国的民间法律秩序。


就明清法律社会史的材料,汪雄涛老师作出了如下分类,首先是契约,契约是典型的法律社会史素材,近年来大量出版,问题则是如何从从日益丰富的史料中推进基本理论和创新;其次是判牍和案例,杨一凡教授近年来进行了大量史料的整理,然而问题是学界的利用并不太多,并且利用的程度小于整理的程度;接下来是诉讼档案,分为中央司法档案和州县诉讼档案;第四是笔记史料,存在的问题是利用比较薄弱,高质量的笔记史料不多;代表著是《道咸宦海见闻录》;第五种则是刑名指南,例如各类官箴书;讼学文献相对而言不多,比较零散,收集比较困难。


汪雄涛老师认为,法学、社会学、历史学对法律社会史研究同等重要,良好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必须要建立在事实描述之上,充满问题意识和理论诉求。理论的提炼和对话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范畴。

史志强老师对汪雄涛老师的报告从细节和史料的层面进行了补充,其对汪雄涛老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报告对八十年代以来对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有助于帮助大家掌握了解现有研究的基本面貌。王世柱老师认为可以把法律社会史视为历史社会学的分支,其结合美国中国学的研究范式转向对汪雄涛老师的报告进行了分析,主张清代的中国实践具有复杂性,不能以区域性研究来反映社会整体面貌。汪雄涛老师就上述内容进行了回应,认为传统中国的体制具有强大同质性,关键在于寻找与研究相契合的素材。


部分师生就中国法对利益表达的特征、区域史与法律史的交流以及适当材料的搜集问题同汪雄涛老师进行了交流。谢晶老师对汪雄涛老师表示了感谢,并对老师再次莅临法大表达了期待。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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