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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2020年年度会议暨蓟门决策论坛“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会议圆满举行
时间 : 2021-01-15       作者:       阅读数:

2021年1月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承办、中闻律师事务所赞助的“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会议在北邮科技大厦第一会议室隆重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革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杨帆律师和中闻律师事务所首席运营官戴伟律师应邀参与本次会议。此外,还有若干学者和学生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参与本次会议。


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各国都在寻找应对措施。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定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推进发展。在此背景下,绿色原则已被写入《民法典》,成为民法中的法定原则之一;作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其对绿色原则的研究尚且不足。本次会议以“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为主题,参会嘉宾围绕绿色何以原则、何以成为行政法原则,以及如何与行政法的其他原则相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

开幕式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和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致辞。焦洪昌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论证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的重要性,对此次会议主题的创新性给予充分认定,并希望与会嘉宾能够在交流、碰撞和探讨中形成共识,为学术发展贡献力量。吴革主任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需要公私法的共同作用,行政法也应当积极回应《民法典》要求,不断充实、明确绿色原则的内容。


其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成栋教授主持了主旨发言环节。本环节共有五位发言人,分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金自宁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副教授。

方世荣教授认为应当将绿色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他指出当前我们处于风险法治国时期,面临生态风险,行政法需调整生态关系,这是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所不能涵盖的,故需确立绿色原则。其次,他指出绿色原则具有指导立法、弥补法律缺位、指导法律具体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作用。最后,他阐释了绿色原则的主要内容: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价值目标,将生态标准作为行政行为的要求,构建生态风险监管行为模式,将生态标准作为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标准等。

 

 


王灿发教授认为,行政法中纳入绿色原则与世界各国法律“绿色化”浪潮密不可分,行政法的“绿色化”具有合理性。他指出基于法律性、基本性、特殊性、统摄性的考察,绿色原则不宜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可作为次级位阶的原则。他总结到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有:一是行政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三是行政程序应考虑环境行政的特殊性;四是行政立法应考虑环境行政立法的特殊性,如地方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适用;五是行政救济应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因果关系举证的特殊性。

王锡锌教授指出,绿色原则更多的是代表一种观念、理念、偏好,其内涵可能已经被行政法既有的原则所涵盖,比如效能原则便可包含对生态成本的考量。他强调相较于将绿色原则写入行政立法,更应当关注如何解决象征性治理问题,将绿色这个观念真正浸透到法律中,对此可采用如将环境保护纳入规制目标、将环境评估作为政策制定的必要程序等具体有效的措施。

金自宁研究员介绍了“绿色中的行政法”。她指出环保法领域中公法占了很大的比重,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集体行动,环保事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集体事业,这决定了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在该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她也强调,真实世界中的现实问题天然是跨学科的,各个学科的研究者应有更多问题导向的思考,更开放、更协作地共同努力,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现实问题。

马允副教授首先梳理了绿色原则的目标,指出绿色原则具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双重意涵;对于节约资源,应当思考国家有无促进资源节约的义务和如何体现国家本身的资源节约义务;对于保护环境,应细化其规范意涵,确定环境基准线,在退化禁止义务的基础上激活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改善义务,并明确环境改善的目标。其次,她考察了我国行政决策利益衡量中环境价值所占的比重,指出基于环境优先原则和环境否决制等制度设计,形式上我国环境制度是“深绿”的,但是上述制度的具体实现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接下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和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教授共同主持了与谈环节。十一位与谈人围绕发言人的主旨报告展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认为在行政法中明确绿色原则有助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有助于形成积极的社会风尚,实现社会平等。绿色原则在公法领域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公民过上绿色生活。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围绕“环境行政制度特色与规制方略”展开,其认为环境行政的特色有二:一是浓厚的科技背景;二是广泛的利益冲突。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决策时,应当对各种规制工具进行比较分析,从合法性、实效性等角度进行衡量,选择最为恰当的规制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教授认为将绿色原则这一政策性原则引入行政法时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法律化,并且要调和该原则与其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学界对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的研讨是非常有必要的。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杨帆先生针对绿色原则的定位进行了与谈,就绿色原则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二级原则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建芹教授提出,从宏观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行政生态的角度思考绿色原则,其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整体建设;从微观而言,在主导型政府的背景下,应当关注政府如何具体落实绿色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认为,绿色原则的价值体现在规范国家行为,引导公民行为两个方面:从《宪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绿色原则是国家的义务,是国家进行意志表达时,应该遵循的价值;对于个人而言,更多是一种道德引导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谭冰霖副研究员提出,行政法上的绿色原则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控权,即控制行政机关的低碳行为,并且形成低碳立法的功能。二是相对于政策条款的功能。行政机关要积极、有效地对广大相对人进行低碳、环保规制。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副教授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绿色原则是规范性要求还是当前法治发展的背景表述?环境法在多大程度上需要行政法发挥作用,为环境法规范提供适用通道,提高环境法规范的规范效能?绿色原则如何在行政法中展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炜副教授提出在新行政法背景下,为了良好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将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是可行的。但应当明确绿色原则的定位,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一般原则,亦或是一般法律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讲师提出,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在发挥控权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回应环境监管的目标,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胡斌讲师认为,未来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后,能够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提供重要的指导。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静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线上参与了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成栋教授和何兵教授对相关问题作了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张冬阳老师主持了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成协中教授提出以下四点:第一。绿色原则的引入对于行政机关行使监管权力和分配公共资源产生巨大作用;第二,绿色原则能够对作为政务服务提供者的政府产生相当的约束;第三,将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会使其超越具体的环境法领域,对既有的法律理念产生冲击;第四,绿色原则的引入既会为行政法注入新的实质性价值,又会对既有基本原则体系产生冲击。最后成协中教授对参会的专家、学者和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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