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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蓟公法论坛”第八期成功举办:再访凯尔森的公法理论
时间 : 2018-05-21       作者:刘丝燕       阅读数:

2018年5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第八期“京蓟公法论坛”:再访凯尔森的公法理论,在研究生院科研楼A913会议室顺利举行。参加本次论坛的主讲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副教授。本次论坛的与谈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王银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冯威老师担任副评议人兼任主持人。

两位老师先进行了自我介绍,对他们各自研究凯尔森理论的经历进行了说明。同时在场的同学们也逐一做了自我介绍。

主持人冯威老师首先解题: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名称并非他本人原创,而是引自康德的作品,而其理论基础也是一种康德式的理论基础,这是凯尔森与康德的渊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凯尔森从其理论上彻底构建除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即“宪法法院”,现在也在全球范围内运用。近年来,研究凯尔森的也都集中在比较年轻的学者中,因此选取这个题目也是想引起年轻学生们对凯尔森理论的关注。

 

赵真老师首先讲到凯尔森对于公法的看法,即凯尔森并不太看重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他实际上把国家和法治等同。这主要是因为凯尔森以一个动态的视角看待法秩序,认为纯粹法学的任务是解释法的创设。而法的创设是一个在层次上不断增加的个别化和具体化的过程,其完整的效力链条是“基础规范——一般性规范——个别性规范”,而基础规范是给予这些法律效力的基础,是一个先验的前提。

在对法创设的效力链条进行解释后,赵真老师又对凯尔森关于法的创设和执行的相对化的观点做了说明。 凯尔森认为在法效力链条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既可能是法的创设也可能是法的适用,那么就需要解释一下在不同阶段可能成为“立法者”的机关这一概念了。凯尔森认为执行法秩序的创设和执行功能的都是机关。而从这种意义上讲,机关和人就具有了相同的性质。在凯尔森看来,人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而机关作为法人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人。在此认识基础上,机关就成为了一个归责点,是一个所谓“部分法秩序”的人格化。

赵真老师继而谈到国家的概念。凯尔森认为,国家也可被视为一个特殊的归责终点。他理解的国家就是一个规范上的国家,而区别于事实上的国家。对于这个问题,赵真老师结合了耶利内克对事实上的国家的观点,讨论了凯尔森关于拟制的、规范上的国家的观点。

最后赵真老师解释了为何要对“国家”进行解读,这是由于凯尔森的公法理论实际上主要讲的就是国家法理论。他同时对如何阅读和研究凯尔森的作品给出了建议。

 

在评议环节,王银宏老师补充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的位阶等级理论实际上是由其弟子阿道夫·梅克尔发展完善的。而凯尔森另一个重要的弟子阿尔弗雷德·费尔德罗斯,其为凯尔森的国际法理论做出了深入的贡献。第二是凯尔森并不是一个学究式的学者,他也对实践有着很强的敏锐性,在解决问题时除了自己的法理论也会运用其他的法理论来结合实际解决问题。而凯尔森的公法理论现在已经被人们当作真理性的知识加以应用,可见其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冯威老师的评议则首先总结了一下前面两位老师的讲解内容,同时赞叹了凯尔森处于20世纪对于国际法的前瞻性的思考。另外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基础规范处于实证法之外,则与自然法何异?二是凯尔森的法秩序与卢梭的契约论有什么联系?

 

赵真老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时讨论了凯尔森关于实效和效力关系的看法。现场同学也就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关系问题、如何理解自然法的效力问题以及哈特和凯尔森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提问。老师们依据法学家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对问题进行了解答。

 

回顾此次讲座,三位老师和同学们对凯尔森的国家和公法理论进行了讨论,同时将问题回归到了法理学的经典问题上来,对同学们进一步理解相关知识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作用,也希望这次讲座可以激发同学们对法学研究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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