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陈兆恺先生举行基本法讲座
时间 : 2013-11-01       作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10月31日下午,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陈兆恺先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为同学们带来一场主题为“基本法、普通法与香港法治”的精彩讲座。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主持,法学院宪法研究所姚国建副教授、王蔚博士等教师到场参加讨论,宪法学专业的全体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陈兆恺教授阐述了基本法框架之下普通法的延续、普通法中的法治及其意涵、基本法的解释等有关基本法的重要问题,并结合香港法院的一些判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
  陈兆恺先生认为,基本法第8条、第18条、第160条等使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得以继续适用。普通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得到强化,这种强化主要表现在基本法确认了普通法的效力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两个方面,但当普通法与基本法发生冲突时,该抵触基本法的普通法应予修改或废除。
  关于普通法中的法治及其意涵问题,陈兆恺先生指出,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1)法律必须明确,(2)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障,(3)司法独立,(4)法庭可以审视政府和立法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合宪。法律必须明确是指法律应当简明、清楚、可以得知并易于理解,但法律又不必绝对准确,以避免其发生僵化。法律应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并非所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绝对的,某些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必须合法、合宪,即该限制的采取是为了达到合法的社会目标、该限制与所欲达到的目标具有理性关联且是实现该目标所必需之手段。另外,法院必须具有审视政府行为及法例的权力,这也是法院之职责。
  对于基本法的解释问题,陈兆恺先生认为,成文法的解释方法与普通法的解释方法在解释结果上可能存在差异,这是陆港两地对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的原因之一。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属于转授性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行解释权是独立的,不必以具体案件的存在为基础,且该权力是没有限制的;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则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行使,受到基本法所设计的具体机制和条件的拘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在讲述部分结束后,陈兆恺先生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并认真仔细地回答了同学们所提出的问题。
  通过基本法守护者之一的讲解,师生们加深了对香港法治的理解,明晰了自香港回归以来一系列重大案件背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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