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

第四届中德宪法论坛成功举行
时间 : 2013-09-23       作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3年9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在北京联合主办了第四届中德宪法论坛•宪法财产权研讨会。德方参会成员包括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赖因哈德•盖尔教授等学者以及艾伯特基金会的负责人。中方参会人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的宪法专家学者以及立法、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在读宪法学研究生也积极参与了此次中德宪法论坛。会议围绕着宪法上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保护、财产的社会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分别为“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的社会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和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李德仁博士发表了开幕致辞。

  第一单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赖因哈德•盖尔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副教授分别就《德国宪法上的财产概念》、《论中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作了报告,两位报告人以本国宪法为蓝本,阐述了本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以及宪法上的财产权应该如何解释等问题。中方的两位评议人肯定两篇报告的积极意义,提出许多独到的见解,参会人员积极提问,围绕着中国宪法上“财产”与“财产权”含义的异同及缘由、两国宪法上财产权各自的内涵、中德比较研究方法的优势与局限性等问题,彼此之间进行深入交流。 

  第二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奥蕾副教授和德国马堡大学莫妮卡•博姆教授分别就《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和《对财产的保护》作了报告。秦奥蕾副教授由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内容为出发点,详细的描述了我国宪法中价值顺序由公共价值优位向加强私有保护的变化过程;博姆教授接上一单元进一步阐述了德国宪法保护财产权的具体制度,并列举了德国宪法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干预行为。随后的讨论环节,与会学者针对我国宪法上的征收征用条款在使用中是否会遇到特殊国情所带来的复杂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我国宪法历史文本缺乏体现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及其背后的历史社会制度原因等问题,各抒己见,现场气氛热烈。 

  第三单元,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的来汉瑞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分别就《德国宪法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中国宪法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进行了发言,两位学者以具体生动的案例,对中德两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所有者所规定的社会义务做出了详尽的介绍并对是否应当增加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表达了自己的倾向。在“中德宪法财产权比较”的小组讨论中,中方学者对德国宪法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表达了浓厚兴趣,提问络绎不绝。盖尔法官和博姆教授进一步解释了德国宪法如何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及其社会义务的承担,与会学者讨论热烈,气氛融洽。

  最后由德国艾伯特基金会驻中国与蒙古国代表师文杰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所长薛小建教授做大会总结。第四届中德宪法论坛完美落下帷幕,它为中德宪法学者之间的无障碍交流提供了便利,也为中德宪法学者了解和展示最新研究成果提供了很好的窗口和平台。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京ICP备05004635号-1 |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 建设维护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