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2019年7月1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专业教学机构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评审委员会的召集、协调、评审材料收集、 初审结果公示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具体事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励标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可以进行适当倾斜。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专业, 可适当放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五条 在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参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五)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六)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申请人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研究生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 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评分值计算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考评分值计算,按照《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字。
(三)学院初评、公示。
(四)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人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登记表》两份及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奖学金。
(一)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内容的复印件。可提交能够证明论文等级、质量的相关材料。
(二)科研项目应有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书或结项书,主持人和参加人身份以项目书列明内容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应提交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三)表彰奖励、公益活动等综合素质加分应有盖章的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经初评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将在学院范围内对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核。调查审核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结果应当答复异议人。经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学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生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