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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 : 2020-12-30       作者: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学生会”包括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本科生学生会、实验班研究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及班级委员会等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法学院党委领导下、分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自治组织,是广大同学与学校、学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及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倡导并促进学院学术学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三)在党委的领导下,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协助学院开展学生工作,传达学院关于学生工作的相关精神,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先进性作用,带领同学紧密配合学院工作, 创造团结、和谐的学院环境;

(四)发挥作为广大同学与学院党团组织、行政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相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积极为全院同学服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学院汇报,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精品活动,培养同学们的自律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社会活动能力,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活跃学院学术氛围,丰富学院同学的校园生活;

(六)代表和维护学院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协助学院与其他高校、组织和单位进行沟通合作。

第七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第一节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向学院党团组织或行政机构转达意见要求的权利;

(四)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本会的常设机构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依据规定联名罢免代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七)符合本会宗旨与原则,不违背本章程各项规定之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四)遵守校规校纪,维持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

(五)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宗旨与原则;

(六)响应本会号召,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谐;

(七)接受学院有关机构、本会有关组织及其他同学的监督。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委员会、本科生学生会、实验班研究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本会章程和基本制度;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

(五)审议通过大会议案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和学生委员会、本科生学生会、实验班研究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工作;

(七)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特殊情况在延长期仍未消除,经学院党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提议,并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召集本届全体学生代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特别会议,学生代表大会特别会议可行使本章程第十三条之部分职权,权限内容依特别会议议题进行决定。

第十四条 每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委员以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主,适当吸收本会其他成员,全面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大会议程草案,安排会议相关事项;

(二)预算和决算大会经费;

(三)起草大会召开时所需的文件,制定与大会筹备相关的临时制度;

(四)监督代表产生并审查代表资格;

(五)审查委员参选人资格,并最终确定应当提交大会表决的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征集和落实有关提案;

(七)与大会筹备工作相关或经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各班级选举产生的代表与当然代表组成。

每届学生代表任期两年,因学业完成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学生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在学院学生中按适当比例补选。

补选产生的学生代表,代表资格止于本届学生代表任期结束之日。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应当结合全院学生总数和各年级学生总数,按适当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未受过任何校级、院级处分。

每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委员会委员和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付予表决的议案享有表决权,在人事任免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大会闭会期间,对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享有监督、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利;

(五)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本会工作人员的议案,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学生委员会提交罢免本会工作人员的议案;

(六)根据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规定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二)广泛联系同学,切实反映同学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方针、政策、决议以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大会有关文件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到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议事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行使本会的最高权力,但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其他基本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对本科生学生会、实验班研究生会、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和学生干部予以监督,对各班级及班级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决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其特别会议;

(五)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除章程和基本制度以外的制度,审议并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等;

(六)听取学院同学意见,反映同学呼声,为同学服务,维护同学权益;

(七)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上一任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为本任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自被选举任命起成为本任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在委员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各年级党团组织推荐或学生代表自我推荐的情况审查后最终确定。

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坚持党的纲领、方针、政策和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应具备代表资格;

(四)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

(五)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五条 当任学生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须依本章程召集当届学生代表进行学生委员中期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补委员。

增补的委员总数可以根据全院学生总数或学生代表总数的变化作适当调整,但增补后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届学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产生后,应当聘请学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学生委员会工作。

秘书长调离分团委工作岗位、不宜继续担任秘书长职务的,由学生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另行提名秘书长。

秘书长可以建议学生委员会任免学生干部。本会工作遇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召开学生委员会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学生委员会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草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学生委员会职能机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备案;

(三)召集并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四)召集工作人员筹备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委员会秘书长在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请党委批准方可当选。

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在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职能机构,秘书处由主任委员领导,负责协助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以及经全体委员会议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学生委员会调整职能部门设置,方案须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经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委员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罢免议案,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议案,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请党委批准后,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四节 本科生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学生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本科生学生会对内执行大会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学生会的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三)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学生会内部有关制度;

(四)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五)广泛联系学院同学,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代表本会进行对外联系和交流;

(七)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学生会应当聘请学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工作。

秘书长调离分团委工作岗位、不宜继续担任秘书长职务的,20由学生会按照前款规定另行提名秘书长。

学生会秘书长可以建议学生会人事任免。本科生学生会工作遇到重大问题需决策处理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学生会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本科生学生会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学生会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是本科生学生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处理本科生学生会日常事务,审批本科生学生会内部的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科生学生会工作;

(二)向学生委员会提名和建议副主席的任免;

(三)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四)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工作有关的会议,与学院党团组织保持经常性的工作关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的,应当指定一名副主席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学生会主席人选由学生会秘书长在学生委员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请党委批准方可当选。

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受学生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科生学生会副主席的人选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一条 本科生学生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由主席团任命。部长有权决定本部人选,领导本部工作,向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和成员名单应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议案。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请党委批准后,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五节 实验班研究生会

第四十三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为本会的常设机构,在法学院党委领导下、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的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三)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实验班研究生会内部有关制度;

(四)针对学院学生组织活动,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五)广泛联系学院学生,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配合学院开展国际交流等相关事宜;

(七)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应当聘请学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实验班研究生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实验班研究生会工作。

秘书长调离分团委工作岗位、不宜继续担任秘书长职务的,由实验班研究生会按照前款规定另行提名秘书长。

实验班研究生会秘书长可以建议实验班研究生会人事任免。

实验班研究生会工作遇到重大问题需决策处理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实验班研究生会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实验班研究生会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是实验班研究生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处理实验班研究生会日常事务,审批实验班研究生会内部的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实验班研究生会工作;

(二)向学生委员会提名和建议副主席的任免;

(三)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四)代表实验班研究生会参加与学生工作有关的会议, 与学院党团组织保持经常性的工作关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的,应当指定一名副主席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人选由参选者向分团委自荐,经分团委综合考察后由实验班研究生会秘书长在候选人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党委批准方可当选。

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受学生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副主席的人选由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十条 实验班研究生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由主席团任命。部长有权决定本部人选,领导本部工作,向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

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和成员名单应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实验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的议案。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报请党委批准后,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六节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为本会负责相关体育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法学院党委领导下、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在每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三)统筹管理法学院各院级球队、各运动队;

(四)全面负责法学院参加校新生运动会、校运动会、校体育活动月等校级体育活动的相关事务;

(五)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法学院院内各项体育赛事及体育文化活动;

(六)联系其他学院、其他学校的运动队伍;

(七)听取学院同学关于法学院学生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应当聘请学院分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秘书长,代表分团委指导和帮助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工作。

秘书长调离分团委工作岗位、不宜继续担任秘书长职务的,由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另行提名秘书长。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工作遇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召开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团,是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核心领导机构,处理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日常事务,审批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内部的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工作人员筹备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四)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五)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因故不能视事的,应指定一名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秘书长在学生委员中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同意,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方可当选。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十八条 上任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为本任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当然委员。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十九条 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可以增补委员。增补委员名单经学生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生效。增补的委员总数可以根据全院学生总数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条 主任可以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提名若干名委员为执行委员,经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执行委员名单须在报学生委员会备案名单中特别注明。

执行委员负责执行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的相关决议,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具体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执行委员认为必要时可经主任会议批准,聘请若干干事协助工作。干事名单报学生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委员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罢免议案,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报学生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议案,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后,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七节 班级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及若干委员组成。

班级委员会成员由班级大会按照相关制度并结合本年 级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班长应当积极参加本会定期召开的班长联席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向本会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十七条 班级委员会对本会有建议权。经本会各常设机构负责人批准,班长可列席各常设机构会议,代表同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有权要求本会为其各项活动提供帮助,同时应当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第六十九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学生委员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出,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所用的“以上”、“以下”等词语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九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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