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交流相关规定
时间 : 2023-05-31       作者: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交流相关规定

(2016年1月1日制定,2023年5月21日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并选派优秀教师以团组形式到境外一流高校与专业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和访问,鼓励各研究所与境外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并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法学院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组织院级出访活动,以学生交流为主,鼓励院行政岗位工作人员随团出访。其余国际交流活动以各研究所为单位组织开展团组出访。

第三条 各研究所应指派相应副所长或其他教师分管研究所国际交流活动,负责与本所国际交流活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所每年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具体活动形式由各研究所集体讨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赴国外高校召开国际会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授课、讲座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设立专项来华访问学者基金等。前述活动经费以每年8万元为限,由各研究所向院党政联系会议申请资助。院行政岗位工作人员随研究所代表团出访产生的费用,由法学院统一承担。

第五条 教师当年已获得国家相关出国资助的,学院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六条 学院鼓励教师提高自身外语水平,主动联系境外一流高校、研究机构和学者,按照外方院校要求提交研究计划、语言能力证明和其他材料,获得外方正式邀请函。学院鼓励教师出国研究计划应紧密结合其科研领域、教学需求、在研项目、课题等。学院鼓励教师在出国访学期间积极与境外高校、专家沟通,成文并发表其访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并建立外方高校与我院的长期学术交流机制与平台。

第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在不影响其正常授课及其他科研任务、不减少课时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内假期时间赴境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第八条 法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负责评审各研究所团组境外访问、举办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评审按照“择优选派”的原则,主要考察团组组成人员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语言能力和发展潜力;

2.组成人员的主要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

3.出国研究的必要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其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和能力;

5.组成人员曾经获得法学院出国资助的情况;

6.组成人员所在研究所(或教研室)对组成人员的推荐情况。

第九条 法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除考察申请人的上述情况外,还应兼顾各研究所(及教研室)之间资助比例的平衡。原则上每年每个研究所获资助的团组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3名。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团组组成人员访问结束回国后,应向学院提交访问报告,汇报、总结访学成果和心得。条件成熟时,法学院为访学教师组织专项学术沙龙活动,教师访学结束后应参加该学术沙龙,向师生介绍访学成果,并分享、交流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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