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关于举办学术讲座的资助办法
(2020年4月制定,2023年5月21日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法学院开展学术讲座,支持并保障学术活动的举办条件,规范财务管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各研究所、教研室、研究中心,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讲座举办前,需在智慧法大申请,并填写法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后),其中线上学术讲座需注明举办 APP,经由法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讲座结束后,发布新闻稿,并提供讲座审批表、新闻稿、海报等证明材料以供报销。
第四条 软件支持费,进行线上讲座使用的app平台产生费用的,可实报实销,线上讲座可由各所、室、中心自行安排。
第五条 硬件设备费,为便于网络环境下的会议纪要整理,提供语音转换文字设备。以所、室、中心(若中心负责 人与研究所负责人相同则不重复购买)为单位配备录音设备。
第六条 各类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根据学校规定(附后),按照职称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各讲座主持人、评议人一次支付500元。上述费用,院内人员记入绩效,每学期末一起发放。院外和校外人员以劳务费即时支付。
论坛评议人费用的支付,一般情况下,每场讲座不超过三人。
第七条 论坛所需速记人员按所需人员公司的标准或参照公司标准支付。如翻译人员为院内或校内人员或其他人员,可按照每小时500元支付。支付方法同第四条。
第八条 宣传费,指因扩大学术讲座宣传而产生的电子版海报,或广告制作费用,不超过500元/场。
第九条 其他杂费,指举办学术讲座所必须的交通费、资料费等,不超过1000 元/场;线上学术活动发送电子版资料,不报销交通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条 所有费用的报销和支付应当优先使用向研究所、教研室拨发的科研经费,并按照中国政法大学财务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学院党政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