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导师制实施细则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法学实验班”)学生的辅导,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贯彻学校实验班实行的导师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校教字[2009]第 0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实验班导师制坚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和导师辅导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导师应根据学生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指导。
第三条 法学实验班实施学习导师、实习导师和论文导师三结合的导师制。学习导师由专业课教师担任,在整个六年制培养期间主要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应用学习阶段由校内专业教师和校外实务人士共同担任学生的实习导师;在学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在双向选择基础上,由专业课教师担任论文导师。
第四条 学习导师的职责是为学生提供专业学习指导,帮助学生形成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指导学生日常学习,解答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实习导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专业实习,负责制定、实施专业实施方案,校内实习导师和校外实习导师单位定期保持沟通,共同具体指导学生实习,利用实践教学方法,提高专业实习的质量。论文导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进行论文选题,解答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问题,指导学生对论文进行修改, 确保论文质量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第五条 受聘任学习导师和校内实习导师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政法大学在编教师;
(2)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热爱学生。
第六条 法学院教师由所在研究所、教研室推荐,学院进行审查。校外实习教师可向法学院自荐或由法学院邀请聘任。
第七条 学习导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1)学生入学初分配导师,分配后导师应与学生交流,确定个人培养计划。
(2)每学期初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学习情况,修订完善个人培养计划。
(3)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学生有畅通渠道能及时向导师反映问题,寻求学习、思想上的帮助;教师能及时发现学生学习、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4)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交换信息,共同解决学生实际问题。学习导师与被指导的学生每学期应至少单独面谈或集体指导3次以上,且面对面指导时间不低于3小时。学习导师每次指导须有指导记录,记录指导内容、效果或学生意见、思想状况等。
第八条 实习导师分为校内实习导师和校外实习导师。实习导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校内实习导师在法学院专业实习指导小组领导下,与校外实习导师一起对学生实习的进行专业指导。
(2)校内实习导师负责具体落实法学院的专业实习方案,强化学习实习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完成学生考核评估考核。
(3)校内实习导师与校外实习导师以及与实习单位建 立、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案件研讨、出具意见、媒体宣传、总结经验、共同开发实践教材等形式为实习创造条件;
(4)校外实习导师为学生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介绍实习单位情况。
(5)校外实习导师对指导实习富有经验和责任心,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不超过2人,力所能及为学生提供一定补助。
(6)校外实习导师与校内实习导师、学生制定实习计划、指导学生承办案件、参与案件探讨审理、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
(7)校外实习导师配合配合法学院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落实考核评估,定期向法学院反馈实习情况。
第九条 论文导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结合自己专业研究的特长,指导学生确定恰当的论文选题;
(2)督促学生按适当的进度进行论文写作;
(3)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与学生沟通,解答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疑问;
(4)及时发现学生论文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督促其落实;
(5)对论文质量负责,确保学生定稿论文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标准。
第十条 每学年法学院组织学生对导师进行考核,学生认为导师怠于履行职责,可向学院申请更换导师,学院审查属实的,予以更换。法学院在学年工作考核时,根据学生意见、指导记录等指导工作情况,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导师资格,不计相关工作量,学生转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教研室应当定期组织本专业导师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经验,督促、指导教师开展各项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给学习导师每指导实验班一名学生,计其他教学工作量9学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法学院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