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2年1月制定,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学院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参与院教学、学科、学术、师资、学生培养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就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法学院全体教师负责。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全院在岗在编正教授组成。
学科归属于法学院,人事关系在校部机关的正教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授委员会表决,可加入法学院教授委员会。
如果教授本人不愿意参加教授委员会,须向学院提出书面放弃声明。
如果教授委员会议题涉及无正教授的研究所、教研室,经院长同意,可以邀请该研究所、教研室1-2名副教授参加该次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产生。
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最多不超过两届。
主席每年指定2名教授委员会成员,负责联络全院教职员工,接受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根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下设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产生,职责由教授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兼顾各学科人员比例。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职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的职权:
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提交院务会决定:
(一)学院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师奖惩、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六)学院各项有关学术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七)教授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和工作办法;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务。
学院下述工作,涉及学术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
(九)教师职称(岗位)设置、聘任和考核方案,确定教师职称(岗位)晋升资格;
(十)高层次重要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人选,钱端升特聘讲座 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
(十一)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二)其他需要学术评价的事项。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向教授委员会咨询,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学院各项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十四)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讨论确定;
(十五)学院、学校教改立项申报、教学成果认定、教学科研成果奖推荐;
(十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十七)学院出版资助奖励方案的推荐;
(十八)其他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咨询意见的事项;
(十九)教授委员接受全院教职员工就前列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等,予以讨论并反馈,同时讨决定院长或者有提案权的人员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使权力。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3次例会。
经召集人或者五名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如果教授委员会的议题仅涉及本委员会内个别成员,该成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需要投票形成教授委员会意见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发展规划、教师责任承担、教师招聘、人才引进、教授委员会章程修改等重要决议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投赞成票方得通过;
对于一般决议事项,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投赞成票方得通过。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一)在相关会议上发言、投票;
(二)委员3人或者3人以上向全体会议提出议案;
(三)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
(四)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
(四)每年底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上陈述本人学术研究情况与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在一个教学年度内无故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视为自动放弃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不作为基数计算到会人数要求。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应当在每年底召开的全院大会上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到会表决投票,过半数参加者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十九条 本院教师10人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5人以上,有权提议修改本章程,并需满足本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方始生效。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具体运行、议事规则,本章程没有规定的,由法学院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法学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