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京蓟公法论坛”第十六期成功举办:法教义学的显性化与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
时间 : 2020-01-02       作者:       阅读数:

2018年1231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六期京蓟公法论坛——“法教义学的显性化与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德国最近五年法教义学讨论评析”,在研究生院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卜元石教授,与谈嘉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晶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并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担任本次论坛的主持人。

 

卜元石教授将讨论分为三大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当下德国开展法教义学讨论的背景,其认为,法教义学在德国有悠久的历史,狭义的法学即指法教义学,基础学科就是法社会学、法哲学等。分辨的方法很简单,国家考试不考的内容就是基础学科的内容,而且考试分数决定一个学生的职业生涯,由此足见教义学之重要。而时下德国之教义学讨论重新兴起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德国科学委员会2012年底发布的德国法学评估报告对法学科学性的质疑。所以法学界对这份报告的回应就形成了对法教义学的第二波反思。

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当下参与学者以及其相关的著作和论文进行大致的介绍。卜元石教授分别以“法教义学概念与方法”“学科教义学盘点”“比较法视野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与法理学的关系”为主题对德国的相关成果进行了整理。

第三部分为对四个话题的具体讨论。首先是法教义学的本体论探讨。卜元石教授认为,即便法教义学在德国历史悠久,但是其概念直到今天都无法清晰描述出来,且其面临的最大困难即在于自身的循环定义,这一困难即使是当下主流的功能主义模式的界定也无法克服。而关于法学的科学性的探讨在德国也关注者甚多,基本共识是不以自然科学标准来判断法学的科学性。接着她引用德国学者M. Auer、C. Bumke的观点表达了自己对法教义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理学、法教义学与疑难案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

接着是对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的探讨。她认为,在德国语境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近两年的一篇博士论文中表达的基本观点为“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适用)方法是一致的”,但是德国现有其他文献则没有那么深刻。另外,德国文献中主要强调的是法律解释。但事实上,法教义学不仅是法律解释,它还是体系化的建构。而后,她从比较法视野对法国、南欧、美国、英国的法教义学研究开展情况进行了评述。最后,她就法教义学与跨学科研究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其认为当下的德国的观点大致分为两派——极端观点(有学者从公法角度出发,认为要研究一些抽象理论,增强与英美国家公法理论的可对话性)和温和观点(以坚持法教义学传统为主,在某些领域开放跨学科研究)。

 

雷磊教授认为,中国当下的法教义学尽管赶上了德国的第二波讨论,但是二者的背景是完全不同的,与中国当下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尚未密切结合恰恰相反的是,当下德国认为其教义学研究跟实务联系得过于紧密了。

 

 

在与谈环节,张翔教授对卜元石教授的关于法教义学的作品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从一个宪法教义学者的视角就教义学的追求与法学的独立性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劳东燕教授认为,法教义学与其他学科实际上没法直接沟通,法教义学既要保持自主性,又要具有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这表现为外部环境知识对法教义学系统的激扰和法教义学用自己的方法对其进行符码转化。

 

 

而后,金晶副教授则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教义学的特定思维方式以及法律评注的视角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反思。

 

 

最后,江溯教授认为,法教义学吸纳其他学科的知识的做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性。法学者盲目外寻,是轻视其他学科的体现。其结论是回到初始版本的法教义学,反对理想主义的法教义学。

在学生提问环节,同学们热烈响应,从对教义学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到它能否提供稳定解答的反思,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存在是否会对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产生消极影响的疑问,视角新颖,看法独特。而后,老师们耐心地对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次论坛持续三个小时有余,在融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时值跨年,本次论坛举办的时间似乎也表明着,关于法教义学的讨论不只是今天的话题,更是关乎法学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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