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管理办法
时间 : 2024-09-04       作者:       阅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法学院开设课程的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全过程、全阶段指导,对于学生提交的文档应尽快审核。在选题阶段,遵循专业性、创新性、实践性、可行性的原则,指导学生拟定选题;在开题阶段,指导学生参考较有影响力的专著、论文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即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在撰写阶段,指导学生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规范》撰写论文。

第四条 学生提交定稿后,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及成绩。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系统录入分数后,不得改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分数的,需学生或者指导教师申请且学院审核同意。

第五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负责。应及时了解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并认真指导,保证毕业论文高质量按时完成。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改正。学院应在论文定稿提交之后组织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令学生重写,并对该生及其指导教师提出批评。

第六条 师生双选关系达成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双选关系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

(二)学生自愿放弃撰写毕业论文的;

(三)其他经学院认定可以解除双选关系或更换指导教师的情形。

学生申请更换指导教师的,应自行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并经学院审核同意。自行联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相关研究所(教研室)申请指定。

第七条 师生双选关系达成后,条所列情形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指导教师可以申请解除双选关系:

(一)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指导教师要求拒不改正的;

(二)学生拒不接受指导教师指导意见或多次拒绝与指导教师联系,经学院沟通仍拒绝的;

(三)学生选题或写作内容与教师研究方向严重不一致,经教师及学院沟通,学生不更换选题或调整写作内容的;

(四)其他经学院认定可以解除双选关系或更换指导教师的情形。

指导教师因第(二)(三)项情形申请解除双选关系的,应当在教务处规定的初稿截止日期30日前提出。

第八条 指导教师非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双选关系,且经学院沟通仍要求解除的,学院视情况予以暂停教师指导各类学生资格、本年度不予推荐评奖评优或参评相关项目、资助等处理;造成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以毕业论文定稿指导教师为依据;学生参加答辩的,以答辩后修改稿指导教师为依据。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更换指导教师的,只计算最后一位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绩效补贴。

第十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从答辩后成绩等级为优秀的论文中遴选。各研究所应统一答辩评分标准,按照名额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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