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 : 2020-08-31       作者:       阅读数:

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法学实验班”)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的学习,进一步明确学生推免保研考核和成绩排名办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办法》、《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学实验班学生能够通过考核、获得推免保研资格而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名额,不超过本年级在籍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九十。

第三条  学生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推免保研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修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基础学习阶段课堂教学学分的65%;

(三)未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基础学习阶段全部专业必修课二分之一及以上成绩未达到70分;

2.任一学年内5门次以上(含)必修课未取得学分;

3.基础学习阶段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9门次,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者。

(四)第四学年开学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能取得推免保研资不能进入应用学习阶段

(一) 在校期间,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受过违纪处分的;

(二) 第四学年开学前,未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425分),或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未达85分);

(三) 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的。

第五条  学生通过考核取得推免保研资格,按照以下办法排序取得:

(一) 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进度,前三个学年的应修必修课的平均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二) 应修必修课的平均分数相同的,按前三个学年的成绩绩点排名,绩点高的排在前面;

(三) 前三个学年的公共外语、体育、形势与政策以及课外实践教学课程的成绩,不计算在内。

第六条  不符合推免保研条件、本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者,计入10%淘汰名额。学生本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应在第四学年开学后2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  学生符合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基本条件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外语成绩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能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学习。

第八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成绩排名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名单报学校推荐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学生通过推免保研资格审查后,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由法学院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全面考核学生基础学习阶段学习情况,综合衡量学生素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复试以面试的形式进行,复试内容分为外国语和专业课两部分。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除特殊说明外,计算公式为:

复试成绩=外国语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60分以上(含)为合格。考核合格学生取得附条件进入应用学习阶段资格

第十三条  复试成绩不合格,不能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其推免资格按照复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复试考核工作结束以后,推免名额不再递补。

第十四条  取得附条件进入应用学习阶段资格的学生,如在第四学年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或没有完成基础学习阶段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要求,或不能按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情况,撤销其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未取得进入应用学习阶段资格的学生,在本科修业年限内完成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规定的基础学习阶段的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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