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本院各研究机构和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对外交流活动,规范涉外财务报销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学院教师短期出国(境)进行专题研究,拟补助1万元人民币/月,最多不超过5个月,不短于1个月。以签证出、入境签证章为准。15天以上者以月计算。包干使用,但报销依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二、法学院资助8万元人民币/年用于资助研究所召开会议,包干使用,但报销依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三、由两个以上的所共同召开的境内、境外国际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条限制额度。
四、由院里组织召开的国际、国内会议,所需费用经院务会决定,实报实销。
五、教师及院内其他人员作为带队老师参加出国(境)活动,补助分别如下:
(一)、所有项目的国际旅费、国内机场往返费用均由法学院实报实销。
(二)、每个项目补助依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及学院制定的标准回国后领取。补助金额将根据项目天数在带队教师报名开始前公布。
(三)、其它在境外必要且合理的开支。此项开支由团长决定。如超出1000元者及时向院里报告。
六、以法学院名义代表法学院或学校参加国际会议,需经院务会事先批准,相关费用的报销依财务处有关制度。
七、个人参加会议可使用法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每年资助会议费4000元,不足部分自行筹措。
八、所有涉外开销之报销,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完成。
九、此规定由法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此规定抵触者,以此规定为准。
十、规定的解释权归法学院院务委员会。
法学院院务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