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提高法学教育水平,拓展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吸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工作五
年以上者;或者具有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工作八年以上者;
2、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在公开媒体上至少发表过3篇以上论
文者;或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过1篇论文者;或者出版过专著者;
3、担任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职务者。
4、有条件到中国政法大学为学生授课或者举办司法实践讲座。
上述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特殊情况由法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者,须经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同意,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登记表,由法学院报政法大学教务处登记备案。
四、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者,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颁发聘书,并在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学院的网站上公布。
五、兼职教授的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