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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马里兰大学罗伯特•F•斯坦顿教授讲评 “How safe is safe”
时间 : 2009-07-11       作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法研通讯社 周晓盼)511号晚六时三十分,“法治天下,学问古今”系列学术讲座在我校研究生院校区举行。美国马里兰大学“罗伯特·F·斯坦顿”法学院教授Robert·V·Pervival为我们带来了一场题为“How safe is safe”的精彩讲演。
报告开始之前,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何兵教授风趣开场。他介绍了罗伯特教授丰富的学术研究及法律实务经历,而后又简要介绍我国的环境现状并举例说明,说明了环保问题之现实与长远意义。
罗伯特教授一开始就回顾了自己去年在政法大学和同学们一起从事课题研究的情景,对我校学生的能力大加赞誉。他从当前人们关心的H1N1病毒问题谈起,说明由于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已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危害。
罗伯特教授对风险规制的历史进行了划分。他将风险分为可以避免的与不可避免的二类,并提出社会的目标就是将不可避免的暴露风险最小化。罗伯特教授从钢制船的危险、锅炉的危害、由白磷引起的疾病等一系列案件展开论述,指出早期政府主要着眼于严重的、易见的危险的控制。伴随近代以来CFC(氟利昂)与燃油添加剂等问题的出现,隐性的、对公民有长期危害的行为也日益受到政府的相关规制。然后又以臭氧层空洞事件为例对间接危害公民健康的行为展开了具体论述。
接下来,罗伯特教授就何者可以决定对哪些风险行为应当接受规制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罗伯特教授以美国环保署的报告为例,指出公众和政府的专家在决定风险规制行为范围的问题上存有较大差异。至于应该如何操作,他指出必须赋予民众充分的知情权,唯此方能真正实现保护民权之目的。
最后,罗伯特教授就如何确定严格的规制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主张应该适用预防原则对危险行为进行认定。指出其主要优势在于可避免以无充分科学证据为由拒绝改革的现象。同时罗伯特教授也就法律规制的途径、欧盟与美国环保法律的比较、新规制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佐以切尔诺贝利的事件进行论证。
在互动环节里,罗伯特教授耐心地解答了听众的提问。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法治天下,学问古今”系列学术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研究生团总支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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