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下午,“自动驾驶立法中的责任设置及其实现”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法务部等实务部门、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十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自动驾驶立法进程中的难题——法律责任配置及其实现路径,展开了深入讨论。
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主持。他在背景介绍环节中指出,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应用到千家万户的现实场景,其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对传统法律框架提出挑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背景下,厘清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与实现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理论价值。

与会的校外专家从政策、产业、司法与执法等维度分享了深刻见解。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丁芝华提出我国在自动驾驶方面的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不同于传统车辆安全具有车辆和驾驶员两个重心,自动驾驶的特点是以车辆产品为核心的“单重心”,关键在于前端规制。他认为可以借鉴英美立法的相关经验,对制造商、软件开发商、维修商等主体在生产、使用、维修等各环节的责任配置进行设计。

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法务部部长段晓蓉从实务的角度就自动驾驶产业进展进行了介绍,提出自动驾驶的规模化应用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障。段晓蓉部长认为自动驾驶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为如何合法上路、如何保障安全,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保险责任的界定及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权强调,对自动驾驶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面对自动驾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刘权教授提出,自动驾驶的责任不限于事后的制裁责任,前端的设计、开发、销售各个环节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责任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宜强化刑事责任,并建议根据自动化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二级调研员张音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加强涉自动驾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开展自动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积极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工作;调研起草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加强审判指导;编选入库案例,统一裁判规则。她分析了自动驾驶、驾驶辅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责任认定特点,一是责任主体更多元,责任划分更困难;二是现有法律规则难以直接套用;三是因果关系查明更困难;四是配套诉讼程序规则有待完善。对此,张音法官认为自动驾驶的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法必要性原则,考虑风险预防控制的可能性和成本,考虑收益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首先指出自动驾驶与普通机动车造成的责任的区别,比如责任主体的变化,因果关系判定容易造成的困惑。她认为需要区分风险来自“人”还是“车”,构建一个事前准入、事中评估、事后追责的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规制的构架。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法规调研科科长邹舒从一线执法者的视角,分享了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尴尬,即在上路通行试点中,责任认定拟制驾驶人,对驾驶人的责任要求有点苛刻。道路测示范应用和上路通行试点中,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力实质上交给企业,事故现场责任难以即时判定等多重困境。他认为,如果责任主体都是企业,则实际上都是财产罚而没有人身罚,易引发社会舆论;立法应适度超前,不可能一步到位;在没有完全实现自动驾驶前,驾驶员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校内专家学者从法理学与部门法角度对自动驾驶的责任设置及其实现进行了深度阐释与理论构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高郦梅的发言聚焦于侵权责任。她指出自动驾驶对侵权责任法的挑战有三点,一是控制权的转移导致归责主体产生一定的认定模糊;二是产品责任的边界认定不清;三是因果关系的链条可能断裂。责任划分的总框架需区分人的责任和车的责任,且不应为二者的责任承担设置顺位。高郦梅老师提出,可以采用功能主义的思路来界定“产品”范畴,将为实现自动驾驶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硬件、软件与服务纳入其中,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披露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冬阳指出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网络化逻辑,其风险复杂且动态变化,传统命令控制式监管往往滞后或失灵。政府可以借鉴反身法规制的思路,转向“规制者的规制”,将部分风险内控责任赋予系统供应商等专业主体,期望系统供应商能成为类似互联网生态看门人的角色。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郑飞强调必须根据自动驾驶的等级严格区分“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两个概念。从传统的驾驶到以车为中心的自动驾驶模式,最显著的变化在于控制者的改变。在辅助驾驶模式下,责任根基仍在驾驶员;进入自动驾驶模式,则系统成为控制主体,责任应归于系统提供方或汽车厂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认为自动驾驶的决策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其带来了一种新兴的分布式责任,责任是计算式、预测式的。他提出,自动驾驶的责任分配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渐进式的,采取有限理性,承认立法无法预先规定所有算法决策场景;第二种是完全理性、超越性理想的,对自动驾驶汽车所产生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评价和防范。立法规定得特别全面反而会造成法律实施的更大的成本和负担。

在总结环节,张力教授指出,法律责任的设计必须考量其可实现性。面对自动驾驶的新发展,法律必然需要作出一些回应,在包容审慎原则下,逐步构建并完善与自动驾驶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体系。最后,他向与会嘉宾表达了衷心感谢,期望各位专家、学者继续关注自动驾驶立法问题前沿,共同为自动驾驶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