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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智,明万象丨 智慧法学工作坊第二期——“数据财产权:主体、客体与内容”成功举办
时间 : 2025-12-09       作者:       阅读数: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已成为法治建设的前沿议题。112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邮联培智慧法学实验班(25级)与马普伙伴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智慧法学工作坊第二期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端升楼210成功举行。本次工作坊以数据财产权:主体、客体与内容为核心主题,汇聚法学研究领域与实务领域共同智慧,深入探究了数据产权制度的科学构建方案。

本次工作坊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召集,邀请了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崔聪聪作为核心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老师宋烁、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宣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老师张冬阳与谈。同时,来自智慧法学实验班及校内外的其他师生代表也参与了本次研讨。

活动伊始,召集人张力教授点明了本次研讨的时代价值。他指出,国家层面已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但是,数据财产权的主体界定、客体范围与权利内容等核心要素作为制度构建的逻辑根基,亟需法学界形成理论共识。本次工作坊聚焦这三大核心要素,正是响应国家战略需求、推动数据法治治理能力提高的重要探索。


在主题报告环节,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崔聪聪教授以权利义务关系视角下的数据财产权构建为核心,系统剖析了这一前沿法律命题。他指出,数据财产权的研究已从早期的侧重个人信息保护,逐步转向对数据财产化利用的深层探索。针对业界长期争议的数据财产权确权问题,崔教授提出两种路径方案:一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即个人对原始数据享有所有权,数据处理者通过法定或约定获得用益物权;二是直接赋予数据处理者所有权。同时,崔教授强调,明确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对于破解数据交易中的权限争议、提供人工智能发展所需的高质量数据供给,以及落实国家数据战略、助力数据强国建设均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与谈环节中,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朱宣烨律师首先发言。她用一个生动的小例子——关于用何种手段收集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进一步阐述了数据的重要性。同时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为我们开拓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引发了我们关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现实场景中的深刻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宋烁老师主要研究公共数据,从数据确权相关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公共数据是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数据,它持有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国家机关,甚至是企事业单位。宋老师重点讨论了关于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的确权。宋老师指出: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共享,选取其中有开发利用价值的,以目录管理的方式形成具有价值的公共数据,再对外提供开放(其中具有高风险但是高价值的数据会授权给特定企业)。公共数据究竟该如何确权,仍然值得我们思考,但宋老师精彩的分享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宋烁老师主要研究公共数据,从数据确权相关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公共数据是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数据,它持有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国家机关,甚至是企事业单位。宋老师重点讨论了关于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的确权。宋老师指出: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共享,选取其中有开发利用价值的,以目录管理的方式形成具有价值的公共数据,再对外提供开放(其中具有高风险但是高价值的数据会授权给特定企业)。公共数据究竟该如何确权,仍然值得我们思考,但宋老师精彩的分享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冬阳老师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涉及多元主体的问题。如设计自动驾驶系统所需的算法数据来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等。重点阐述了关于数据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危险,与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担责的相关问题。张老师的分享贴近日常又引人深思。

 

研讨过程中,现场师生就智能穿戴设备所获得的数据归属”“数据流转过程中价值是否会产生磨损等问题与嘉宾展开深入互动。嘉宾们一致认为,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学界与实务界持续联动,既要立足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实践需求,也要借鉴国际数据治理的先进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一直致力于推动信息与法学交叉研究。本次工作坊的举办进一步强化了法学与数字技术领域的学术对话,为数据财产权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为数字中国法治建设贡献科学方案。

文案|师浩翔 司马天凤

编辑|袁政哲

一审|董梦舟

二审|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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