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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第三十八期“德国行政诉讼的新近发展”顺利举行
时间 : 2024-09-29       作者:       阅读数:

2024年9月9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第三十八期暨中国政法大学海外名师云课堂第三讲、人才发展座谈会第二期“德国行政诉讼的新近发展”在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席教授、法哲学与一般国家学研究所所长Andreas Funke(冯克)教授,由张冬阳老师主持并担任翻译。参与本次讲座的嘉宾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世杰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的成协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讲师冯威老师。此外,还有数十名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讲座开始,张冬阳老师向莅临本次讲座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随后向同学们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旨、冯克教授的研究领域以及学术贡献。

讲座首先由冯克教授主讲发言。冯克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行政诉讼救济的历史背景,强调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作为对于司法救济的宪法保障的根本性地位,并且指出即便没有该条款,德国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原则也不会消失。这一条款的出现是法治思想发展的结果,根植于19世纪自由派对法治国家的构想。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法基本原则,通过以保护规范理论来确定行政诉讼所保护主观公权利的制度设计,该条款所保障的实际上是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通过全面司法审查来实现公民权利。随后,冯克教授讨论了社团诉讼、行政决策空间的审查和针对法律能否提供司法保护三大争议领域中的问题。整体而言,德国行政法院体系在不断发展中,将继续在保障公民主观权利与监督行政合法性之间发挥关键作用。

在与谈阶段,刘飞教授指出,首先,与德国基于宪法而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同,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基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因此中德两国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基本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其次,相较于德国社团的强势,我国情况有所不同,社团原告资格亦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德国的行政法已经在宪法框架内获得了确定,晚近的变化只是在这个框架内的小调整。赵宏教授则指出,冯克教授的报告展现出了为解决个人权利保护和行政监督之间的矛盾,德国确定主观诉讼模式后,行政诉讼在客观化方向进行了三方面的拓展。同时,赵宏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她发现行政诉讼朝客观化方向拓展后,在审查过程中普遍认为上述行政行为不存在问题,是否可以认为法院依然恪守了主观诉讼的基本格局?王世杰博士结合主讲人冯克的研究领域提出了两个疑问。首先,主讲人冯克教授作为德国请求权模式的代表人物,主张应当从请求权角度理解行政法,从这一视角理解行政法领域的具体问题有什么样的帮助。其次,德国行政诉讼在容许性和理由具备性两阶段审查权利侵害问题,而中国法只是集中在容许性阶段,在理由具备性阶段则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此背景下独立地讨论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是什么呢?

张力教授在与谈环节提出,与德国行政诉讼相比,中国的行政诉讼并没有明确的宪法基础,主张行政诉讼或者司法救济就存在相应的困难。在德国的语境下,是否存在即使没有主观公权利,也可以通过对行政的监督来确保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成协中教授发现,在德国环境保护社团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48.5%都以相关的行政决策被撤销或限制而结案,考虑到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均经过了复杂的程序,这一情况是否会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此类行为的评价是怎么样的呢?随后,冯克教授对各位学者的意见进行了回应,与嘉宾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在问答环节中针对在座同学提出的观点和疑惑进行了回答。

讲座最后,张冬阳博士再一次对冯克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也期待各位师友继续关注后续的“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活动。

本次“公法与治理”系列讲座活动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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