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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双周例会之近作交流第九期
时间 : 2021-11-02       作者:       阅读数:

 2021年10月2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顺利举办双周例会之近作交流系列活动第九期。本次会议以腾讯会议方式进行,由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成协中教授主持,行政法研究所赵宏教授和张冬阳博士担任报告人,还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张莉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世杰博士作为与谈嘉宾参与本次会议。两百多名高校的师生在线上聆听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成协中教授指出,本次近作交流围绕行政行为概念的思想背景和在各自国家所引发的学理讨论展开,两篇文章在行政行为概念和发展上做了推进性研究,对深度理解我国行政行为概念和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人赵宏老师首先介绍了行政行为产生的思想渊源:行政行为概念带有很强的形式法治观烙印。在形式法治观要求下,行政和私法要受制于立法。其次,行政行为来自于分权思想与行政司法化。奥托·迈耶把法治国家等同于行政法治化国家,实现方式为行政司法化,司法判决提供了司法活动最低限度的可预见性,这些启发奥托·迈耶创设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受到双重约束,既要符合立法规定,又要受到司法审查,行政法学也被塑造为逻辑自洽的体系。迈耶将行政行为定义为高权宣示,后来发展为“高权意思表示”。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行政行为定义中规定了“规范性”,而这一要素的基本意涵就是“行政想要实现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在行为方式法教义学体系之下,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活动基本单元,也是立法和司法对行政予以适法性控制的基本单元。对于这种定型也使得研究重点都凝结在最具有法效性的部分,静态化处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时间维度;缺乏讨论个人在行政法上拥有何种权利。基于上述对行政行为的批判,赵宏教授分析了一些新兴行政行为的类型。二战后,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功能式微,德国行政诉讼被明确界定为个人权利保护的主观诉讼,行政行为已无力再承担起支配诉讼整体的基石作用,其角色逐渐为主观公权利所替代。

报告人张冬阳老师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定义本身存在的问题,尤其在民主宪政背景下如何理解“高权”;对于“具体事务”的分析则重点展示了德国司法裁判在交通标志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分歧。第二部分聚焦于实质行政行为和形式行政行为概念。第三部分重点讨论是否存在“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了给公民提供充分权利救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把不具有行政行为内涵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来认定。张冬阳老师通过回顾德国联邦行政程序立法及从而指出,不应当存在“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应以行政实体法作为依据。张冬阳老师认为,我国正在制定行政法典,立法者也必须对上述问题做出自身的回应。

与谈人张莉老师表示可以感受到赵老师文章中蕴含的历史观和法国行政法法的痕迹,所讨论的暂时性行政行为和电子行政行为都是当下热点话题,很有价值。张冬阳老师的文章中带有中国问题意识,文章可以继续深化对“高权”和“具体事务”的分析。张莉老师指出,法国行政法与德国行政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局限于公权力,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后者在行政法架构中有着核心地位。法国行政法不仅是控权法,更是真正意义上的平衡法。

与谈人陈天昊老师指出,与德国行政法相比,法国行政法一方面是为了约束公权力,另一方面也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共行政实践已经远远超越了高权领域,而更多聚焦于公共服务提供领域,这就导致法国行政法会考虑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之必要性,所以倾向于选择更加弹性灵活的行政行为概念。此外,也需要注意法国行政法很大程度上由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发展,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构成来源于旨在培养高级公务员的ENA,这点也可能导致法国与德国在行政行为概念运用上的差异。最后,陈老师认为,行政行为概念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有基础性的功能,这至少表现在两方面价值,一是行政行为可以让国家实施的各种活动更加明确化,二是便于当事人对国家活动所导致的损害实施救济。

与谈人王世杰老师认为,行政行为的诞生在于当时的行政主要以执行行政为主,对个人干预为个案性,所以有必要通过概念工具对其进行把握;当时德国是君主立宪制,行政立法权主要由君主行使,法院无法控制。二战后行政行为概念面临的挑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5年之后整个宪法秩序的转化,许多关于行政行为的证成发生变化;第二阶段是随着国家规划行政的展开,行政活动方式发生转变,对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挑战。在提问环节,来自东南大学的李蕊同学和西南政法大学邹浩然同学就报告人的个别观点分别提问,赵宏老师和张冬阳老师对提问进行了一一回应。

成协中所长最后总结发言。法德两国行政法的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对行政权不同的态度影响了其行政法学的构造;宪法的结构和价值导向也对一国司法权运行产生很大影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功能更多地取决于国家机构在权力体系中的位置。不管行政机关通过何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都不能缺少法院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处于法治规范的框架之内。

最后成协中老师对报告人人及与谈人的精彩发言和各位老师同学们的参会表示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双周例会之近作交流系列活动第九期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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