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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行政处罚法》修订系列讲座”第四期
时间 : 2021-03-15       作者:       阅读数:


2021313日晚19:00-21:30,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以“行政处罚中的行刑衔接问题”为主题的“《行政处罚法》修订系列讲座”第四期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作为主讲人,来自国内外高校的五百余名老师和学生在线上聆听了此次讲座。 

主讲人赵宏教授围绕“行刑衔接与交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享。首先,她讨论了行刑交叉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指出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二元惩戒机制共享违法行为、公权配置交叉以及行政对刑罚的支配性,使得行政和刑事案件产生实体结果的关联与冲突。之后,赵宏教授对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中三条涉及行刑交叉的具体条款及其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重点讨论了法条所反映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处的立场选择、行刑交叉案件的双向衔接等问题。最后,赵宏教授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归纳了行刑衔接问题在实践中的现状和困难。她指出在程序方面,基于行政效能的考量,行政处罚中存在大量非正式程序,与刑事执法中严苛的态度成为对比,此外二者证据证明标准也存在显著差异,而在实体方面刑罚的“行政隶属性”与空白罪状的问题,则可能破坏罪刑法定原则。

主讲人罗翔教授以“行刑交叉的法律问题——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为题进行报告。首先,他提出了本次讲座会探讨到的两个问题:第一,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两个属性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弥补?第二,当前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应当是“罪刑法定”,还是“罪行法定”?之后,他以“红领绿鹦鹉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讨论举例,将空白罪状分为形式空白及实质空白两个种类,依次向大家介绍刑法中空白罪状的具体含义。形式上的空白罪状有三种类型:其一,在刑法中使用了“违反国家规定”;其二,在刑法中使用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三,在刑法中使用了“非法”。实质的空白罪状则存在于司法人员的内心深处,即司法人员自动让权于行政机关的判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几乎不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默认行政行为权威性的隐性空白罪状。最后,通过对多个案例及法条的分析,罗翔老师作出以下总结:其一,行政不法并不必然构成刑事不法。刑事司法中只应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认定作为参考,而非必然采纳。行政不法是否构成刑事不法,需要刑事司法作出独立判断。其二,空白罪状在刑事司法中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所有的空白罪状都要受到《刑法》第九十六条的约束,否则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空白罪状做必要的约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其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而非“罪行法定”,如何对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两个属性之间存在的张力进行平衡,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讲座最后,老师同学们就本次讲座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自由讨论,问答环节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对两位主讲人的精彩发言和各位老师同学们的参会表示感谢,“《行政处罚法》修订系列讲座”第四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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