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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第十八期
时间 : 2020-11-23       作者:       阅读数:

2020119日晚19点至21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主办的“公法与治理”青年论坛第十八期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逸夫楼4040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启明博士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所葛平亮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张力副教授、张冬阳博士参加与谈。

马允副教授首先指出了本场讲座所具有的公私法交融、多学科对话的属性,并对讲座主题和与会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期待各位嘉宾所带来的学术盛宴。

任启明博士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问题。首先,他简要地说明了“清单是什么”,介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订与修订历程。从结构上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说明”、“清单”、“附件”三个部分,“清单”中又包括“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两大部分和“地方许可措施”一项栏目。其中,他详细介绍了19年清单的修订工作:从结构上看,2019年版清单特别在清单之中增加了两个新栏目,即“事项编码”与“主管部门”;从内容上看,相比于2018年版清单,清单2019年版移除清单事项26项目,增列事项39项,修改表述的清单事项78项,实现了“有增有减,精准管理”。

随后,任老师剖析了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原因,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被期望具有的功能,具体有三点: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推动迈向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

接着,任老师谈到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定位问题。他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是营业准入而非主体准入,并因此能够和商事主体区分开来,但其本身与商主体的设立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及的是准入的管理、业务的管理,而非事后的管理、内容/产品的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市场的管理,所以不应包括具体的区域管理事项,而应聚焦到行业管理、经济规制的目标上。

最后,任老师谈到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之未来的展望。他强调,我们需要认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究竟是一种在市场化转型的大背景下起到临时作用的个案经验,还是能够产生某种道路性的制度贡献。他也向各位与谈嘉宾抛出了自己的问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究竟有没有未来?”

                                             

与谈嘉宾们依次发言。葛平亮副教授针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其一,国家和市场的关系是什么?什么是国家?为什么国家有权力限制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商业活动?从这个角度出发,葛平亮副教授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还存在着“限权”的制度导向;其二,负面清单外的规制内容和其他行政许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换言之,一个企业能否主张自己的经营许可不在负面清单规制的范围内,因此是合法的?葛平亮副教授指出上述问题仍有待解答。

徐文鸣副教授则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回应了葛老师提出的关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指出政府介入市场的动机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理论进路——公共利益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加以说明。他还指出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创新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张冬阳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其一,清单的位阶是什么、清单本身能否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如果不合法,是否能够采取检察建议等后续处理?其二,实际上很多其他的审批都并没有被纳入清单之中(如宗教团体的成立审批),清单本身是否是一种“掩耳盗铃”?其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效体现在何处?在实证当中,清单后续的监管是怎么体现出来的?

最后,张力副教授指出,清单制度涉及的是规制理论的重要实践,本质是一种“放松规制”,属于现阶段的一种步调的回调;进一步地,针对清单的法律渊源问题,基于清单指向的目标并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旨在约束地方政府,所以对“单一制”的理解将会影响清单的法律基础,如果我们认为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那么清单制度的单一制属性恐怕将更加具有宪法性基础;同时他提出,清单制度是一次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充满高度技术性的关于市场准入部分的法律解释工作,清单修订本质上设计的是法典编撰技术和法律解释问题,但是清单的实效性以及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都是仍待解决的问题。

 

任老师对嘉宾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简短回应,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能够更好地做到事前监管、社会化监管,至于事中事后怎么做,还是需要走一步看一步;同时,负面清单的实效也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和分析的问题。马允副教授对各位老师的到来和精彩发言表示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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