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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二期“京蓟公法论坛”:从国家学到国家法学
时间 : 2017-10-31       作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阅读数:

201710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期京蓟公法论坛——从国家学到国家法学——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举行。焦洪昌院长作为特邀嘉宾到场并致词,参加本期论坛的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王旭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赵宏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赵真,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山东大学法学院齐延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副教授、王蔚副教授、人权研究院讲师王理万等到场参与。王蔚副教授撰写了会议新闻稿。

 

焦洪昌院长首先致辞,对京蓟公法论坛表示祝贺认为建设聚集新生代学者的学术交流平台尤为必要,并对论坛题目在当下宪法学研究视野中的重要性予以肯定,国家学的研究可以对基本权利教义学进行补充。

 

主持人冯威首先解题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在其著作《一般国家学》既区分了一般国家学与特别国家学,又区分出了国家社会学和国家法学,强调后两者有方法上有重大差异因果科学还是规范科学。在当代德国学者易普森看来国家法学的方法就是教义学方法,并逐渐从国家学中脱离。此外,他还谈法哲学在国家法学变迁中贡献;国家法学的发展已经完备的私法学相对立地确立了公法方法;以德国为例目前的国家法》教材包括国家机构法基本权利两卷,其中又分别展现出一般性的趋势。接下来,主讲人依次发言。

 

张翔教授围绕中国宪法学怎么从国家学到宪法学的问题,首先梳理了宪法学研究发展的三大阶段:80年代与政治学纠缠,90年代关注违宪审查,2001年齐玉苓案之后关注基本权利教义化。目前中国宪法学受到若干质疑:其一,教义学的研究比较关注基本权利,国家机构释义学有所不足,对宪法总纲、国家目标等条款的教义学研究也不足;其二,宪法学如何回应国家哲学?我国是否已经完成国家建构?作为回应,他认为我国年轻学者已经开始国家机构释义学的研究,但在理论上如何回应国家建构依旧存在空间。最后张翔教授质疑中国国家法学是否需要复兴;而伴随党的十九大“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提出,中国宪法教义学会进一步发展和丰富。

 

王旭教授围绕五大问题国家法学进行阐释,并对其中国图景进行建构:第一个问题,从国家科学到国家学再到国家法学脉络梳理(从人格体之意志和功能两个方面研究国家)说明由于方法的不同,国家学与国家法学差异巨大第二国家法学为何会被宪法学消解的三个原因:国家法学的价值立场游移不定;政治体制稳定而丧失研究基础;国家法学的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第三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需要重新研究国家法学?理由在于宪法教义学只有统合了基本权利理论和国家理论,才能形成对宪法的完整理解。国家理论某种意义上也构成基本权利理论的诠释前提。第四国家法学如何在中国再生?在价值立场,应从意识形态国家法学转变为正义的国家法学理论任务上,应从革命国家法学转变为治理的国家法学在研究方法从单一的国家法学转变为多元的国家法学第五个问题:当代的国家法学需要研究的主要范畴分别为国家、国家权力、国家机构及国家任务。

王锴教授提出什么是国家学?什么是国家法?需要首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对于理解国家法首先要探讨宪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王锴认为国家法代表一种实质意义的宪法观,即不局限在形式的宪法典,而是包含所有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在内的宪法规范。其次,国家法反映了一种古典宪法的功能,即构建国家的功能。这与近代宪法着重于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有所不同。宪法典上有很多条款,比如国家领土、国家目标、国家象征等等,对于限制国家(权力)可能是“无用的”,但对于构建国家是至关重要的。再次,国家法在方法论上反映了一种对待政治的不同视角,近代宪法试图驯化政治,甚至将“政治法律化”,但是国家法却认为法律与政治是平行的领域,法律只能疏导政治,不能取代政治。因此,国家法概念的重提对于目前国家构建尚待完善的我国以及宪法学体系内容的完整性是有帮助的。对于国家学,其实更准确是国家学说,反映了不同学者不同视角对国家的理解,更多是一种一家之言,所以用的是学说Lehre,而非学问Wissenschaft。也不能叫国家理论,因为它不是在介绍各种流派的观点。国家学与政治学不能完全等同,首先从对象上来讲,国家学研究国家,这比政治学研究政治的范围要小;其次在方法上,国家学本质上还是一种规范主义的进路,即国家应当是什么。这与既有规范路径,又有事实路径(即政治科学)的政治学还是不同的。在德国,与国家学(Staatslehre)相对应的是国家科学(Staatswissenchaft)。最后“从国家学到国家法学”这个表述是非常精到的,因为国家法学的方法主要是教义学,因此也可以叫国家法教义学,国家学为国家法教义学提供教义的来源,国家学在教义生成机制上成为一种前理解

 

赵宏教授认为我们讨论从国家学到国家法学,必须澄清国家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本来面貌大家可能更了解国家法学,但容易与国家学混同。国家学与国家法学两者对象相同,但是研究立场、研究方法均不同。国家学与政治学存在一定的联系政治学研究的动态权力运作与限制国家学则侧重静态意义上的权力运行研究。那么国家学与国家法学如何区分呢?赵宏教授认为国家法学以实法为研究基础,国家学研究的对象不局限于实法,更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反思。应然与实然难以直接界分,包括国家来源、存在的正当性问题等,也包括经验描述政治体,上述都是国家学的研究范畴。对于国家这个政治体不能采取单一的研究方法。德国国家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国家目的、类型、正当性、任务、功能、国家与社会、个人的一般关系。现代意义上国家学也讨论代议制的民主危机如何消解。最后,她提出需关注国家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法学:国家学以国家与个人关系为核心深刻塑造国家法学。国家目标条款如何获得教义学填充可以在国家学可以找到资源。国家学虽处于式微的状态,但是对于国家问题的一般性反思仍然是必须的,研究国家学和国家法学是必要的。

 

主讲人之一赵真认为,从国家学到国家法学也可以理解为从国家学到宪法学。国家与宪法之间什么关系尤为重要。他从历史的脉络补充德国国家学和国家法学的阶段:帝国时、魏玛时、纳粹时联邦共和国时期。第一帝国时期,国家学基本围绕君主统治的法律化展开,通过法治国的建构使国家受到自我约束。一般国家学是可以作为一门学科而不仅仅种学说受新康德主义影响,公法学科的独立性增强,拉班德为代表国家实证主义得到确认到十九到二十世纪之交,以耶利内克为代表,规范和事实相结合两方面思考国家。第二,在魏玛(德意志帝国)时代国家仍然是帝国,但宪法变了,国家法学者最宽泛解释帝国总统紧急权。第三,在纳粹时期纳粹(国家社会主义)挑战国家概念。第四,在联邦共和国时期,国家学偏理论而国家法学偏技术。战后的国家法学在理论比较克制,只进行解释规范和判决评价,在特殊情况下存在重回国家学的契机。

 

讨论与提问阶段法大学生提问国家法学复兴后如何处理与宪法学的关系商学院老师提问:National economics国民经济学如何翻译是不是应该翻译成国家经济学?国家是被建构出来的,更要依据个人利益为价值导向。社科院贾茵老师简介了自己对德国国家法学的思考。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从法国国家法学的发展角度关心国家机关的法教义学问题,追问:立法机关是不是唯一意志表达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什么关系?国家法学研究对国家责任完善有何功能?各位主讲嘉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主持人冯威进行总结,认为本次讲座仅仅是重新开始国家法学的契机,后续活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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