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基础法学新作会”第二期分享会“论‘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罗马法公法原则的历史沿革”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会议室举办。分享会由法律史研究所李富鹏老师和法理学研究所高尚老师担任主持人,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郭逸豪老师担任主讲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老师、副院长张力老师、袁钢老师,法律史研究所姜晓敏老师、李超老师、李倩老师、王世柱老师,法理学研究所郑玉双老师、汪雄老师,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白冰老师担任与谈人。
在具体报告开始之前,雷磊院长先进行致辞。他强调基础法学之间的交流分享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方式。学术工作除了个人的精耕细作,另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交流与传播,这不仅要依靠纸质媒介,也要依靠语言的互通。作为学术人,既亟需去分享自己的想法,又得在学术共同体里去检验想法,以此推进对问题思考。法学理论和法律史作为基础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历史就没有深度,没有体系就没有广度,更加体现了交流的必要性和价值性,他希望能通过差异和批判带来更高层次的进步。同时,雷磊院长还寄语旁听的同学们,希望法大的青年学子能通过这样的系列活动提升对问题意识的敏锐度和学术创新的活跃度,在内部方式的基础上去扩大对外的影响力。
随后,郭逸豪老师开始自己的报告。首先,他提出自己对于公法原则历史沿革的切入论点是让·博丹的主权理论。在经历了两年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撰写后,文章主要想讨论和回应的主题脉络逐渐清晰——如果主权者的法律违反自然法或者神法的话,那主权者设立的法律此时怎样才能有效?它到底是否效?它是人们心中无效还是实践中就无效?其次,郭逸豪老师解释了自己论文的小标题“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由来。他发现博丹在1576年《共和国六书》法文版中将主权定义为“永恒的和绝对的权力”,但在十年后的拉丁文版本中却使用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另一种表达,他认为这种转变的背后蕴含着罗马公法传统的影响,该原则的实际内涵没有被充分挖掘和论证才导致了被很多人有所误解。
在介绍完文章的主旨和写作背景后,郭逸豪老师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分析论证思路。他认为博丹是一个站在中世纪法学理论延长线上的人,其主权理论不可避免受到罗马公法历史沿革的影响。从奥古斯都和后来的戴克里先的皇帝法,已经确认了皇帝拥有立法权,以及皇帝可以废止法律。在此已经契合了博丹的主权属性,即废止和立法。发展到公元3世纪,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术汇纂》里,抽象出来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和“皇帝喜欢的便拥有法律效力”的原则。但当我们翻开公元5世纪皇帝的告示,里面记载了“这是一个与统治者威严相称的声明,即君主自身受法律约束,我们的权威依赖法律的权威,事实上君主臣服于法律是帝国权力最大的属性。”这段被记载在后人所称的《民法大全》中的语句,使得二者在形式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但当时的法学家并没有在意这些矛盾,因为彼时他们是皇帝的附庸。而最早发现矛盾的是中世纪的法学家,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他们撰写了大量评论对此进行解释。
郭逸豪老师通过中世纪法学家留下的文本进行系统追溯和分析。他最开始关注到注释派法学家阿佐(Azo)坚定认为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但同时,基于对基督教的信仰,君主要自觉受到道德约束而遵从法律。之后第二代的评注派法学家发展出一个处理原则,即出于必要和基于正直,君主都要自觉受到法律约束,但在某种紧急的例外状态下(如共和国即将倾覆时)君主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发展到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把教皇的权力分成两种,一种是权力的总和与完整,另一种叫做法定性的权力。通过引用论证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教会法学家做出的最大贡献是区分了设立出来的人法和层级更高的神法。他们认为,君主不受低层人法(实证法)的约束,但必须受到更高神法,以及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约束。这种论证就被博丹所继受,也是其所表述的“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真实含义所在。
基于以上从罗马法到中世纪法学家的梳理,郭逸豪老师回到对博丹理论的论述。他强调对博丹不同的切面解读会带来不同的认识,会有新与旧的差异,有中世纪和近代的间隔。政治学上的博丹和法学上的博丹有着不同的面向,当神学的中世纪远去,博丹立论的时代基点就被抽离,也造成了后人对于博丹观点的误读。最后,郭逸豪老师总结到,法律史学者既要有历史学者对于史料考究的精细,又要有立足现代的出发点意识。法律的概念,包括主权的概念,横跨法政两个学科,我们要抱着现代的视角去研究历史,不能完全脱离造成古今之间的隔阂。
在报告结束后,与谈嘉宾展开了精彩的交流和点评。高尚老师认为通过郭逸豪老师的报告分享,使其对法律史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她提到在福柯的谱系学历史观的影响下,我们研究历史的初衷不应该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应该是理解和评价。也正是通过这次报告的内容,更能够理解为什么萨拜因对博丹的评价是认为他是“一个奇异的混合物,既不属于中世纪,也从未进入现代”。
李超老师赞扬这篇论文给予了自己很大的启发。他从中国法律史领域出发,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皇帝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模糊处理,但当发展到宋代之际,从法律的编纂体系变化引申出了对祖宗之法的继承和遵循问题,二者有相似之处,也是中外法史的共鸣点。
姜晓敏老师对李超老师的观点进行补充。她强调在中国法律思想史里,君主看似至高无上,但也受到天理、人情等约束,譬如荀子提出的“从道不从君”,以及孟子提出的“君有大过则谏”。中华传统律法和外国法律思想一样,都有自身的内在逻辑。东西方各个民族对于主权、君权和法律的关系都非常关护,都在尝试建构一个良善和美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二者应当相互借鉴。
白冰老师肯定了郭逸豪老师论文的问题意识。同时他对比其他部门法的研究,认为法律史学科对基础性、争议性的问题研究需要花费的周期长、需要克服的困难大,对于法学研究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需要被我们更多地关注和重视。
王世柱老师认为文章整体的语言表达流畅,可读性很强,文献引用丰富,形成了清晰的论证脉络。此外,王世柱老师提出了一些精进建议,如文章的标题可以简化便于读者理解,对于国家和政体的理论分析可以增添过渡性描述等。
汪雄老师在这篇报告中看到了西方主流叙事下的另一种视角,他指出论文实际上是借用博丹的理论,为乌尔比安和《学术汇纂》证明和辩护,这在整个西方法学史上都较为罕见,足以显出功力深厚。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再到卢梭,“王在法下”的观念一直十分强势。同时,汪雄老师建议文章可以进一步增加“君主是否受神法约束”的论证进一步填充论证逻辑的完整性。
郑玉双老师强调主权问题无论是在历史语境还是当今现实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无论是国际关系还是国家内部关系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锚定概念和理论的变迁是非常有必要的。郑玉双老师还认为对于文章标题中的“主权”可以稍作调整,以便于更契合全文论证的核心问题。
袁钢老师提出,对于原文文本的深入分析是对抗“快餐化”研究的重要方式之一。结合语言优势获取一手文献和资料,有助于对语义本身更精确的理解和阐释。他感触在于关建是我们不仅要回到文本,还要回到文本所产生的那个时代去理解问题。基于研究主题的宏大性,袁钢老师建议可以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拆分,撰写出系列文章,展现阶段性递进的研究成果。
张力老师对于当前法律史论文的写作趋势越来越勾连现实的现象予以关注。针对论文涉及的主权理论,他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其变化受限或取决于相应的时代。除却本文所讨论的时间段,主权在之后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可能逐渐被置于国家之间、政治共同体之间讨论,逐渐被法律化,再趋于不受法律评价的制度化,这可能会是对主权公法属性的补充,有助于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李富鹏老师在郭逸豪老师的文章写作过程中看到了一个学者的责任感。当作为西方法学传统的阅读者和外来者,进入到欧陆的整全性知识体系时,需要克服非常多的困难。当我们站在现在的历史维度去探寻历史,往往会把经验维度的东西去掉。但是博丹的作品与他所在的时代有密切关联,学者们需要关注这种问题意识产生的基础,去清晰呈现它的时代性而不是超时代性。
李倩老师也联动了中国法律史的知识,提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来看,实际上也是经历了由神到人,由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针对文章的具体意见,李倩老师强调在写作中除了要有问题意识还要有读者意识,潜在的预设有利于对文章内容进行跟合理的布局和取舍。
雷磊老师总结到,中国政法大学重视基础学科的建设,理论的沉淀非常有必要,而郭逸豪老师的论文恰恰就展现了这一方面。与此同时,当我们进行一些创新性的范式写作和观点提出时,要清楚这些不是石破天惊式的凭空出现,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一步步发展而来,故而对于先哲学术理论的重新审视和分析具有正本清源的效果,这样的书写是有意义的。另外,雷磊老师也给予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法律史研究的关建在于描述性的背后依然需要对规范性的讨论,因此法律史与法理学应该相互补充。
最后,郭逸豪老师对上述所有交流和讨论进行了较为精炼的回应。至此,基础法学新作系列第二期分享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