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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兜底还是漏洞—寻衅滋事罪口袋化之思”研讨会成功举办
时间 : 2023-11-14       作者:法学院学生会       阅读数:

    202311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学术部承办的兜底还是漏洞——寻衅滋事罪口袋化之思法言小型研讨会于逸夫楼2038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何龙老师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就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与同学们共同探讨,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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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主持人简单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背景及其口袋化的现状后,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开始。何龙老师先列举出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传统三大口袋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新型口袋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典型案例,并以之引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问题。


    通过回顾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比较寻衅滋事罪和流氓罪,对比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不同规定,老师认为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明确清晰,且采用了封闭式列举模式,不存在类似于其他口袋罪往往采用兜底式规定的所谓立法漏洞。老师指出,其实除了口袋罪,刑法中的所有罪名以及条款都需要解释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与立法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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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龙老师提出,相对于立法,具体的司法适用才是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关键。过多且不严谨的司法解释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这又对司法人员产生了错误的引导,产生的错误司法实践使得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张,进而逐渐形成口袋罪。

    最后,老师总结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四大原因:刑法万能主义、重刑主义、刑法工具主义和司法人员法律适用僵化,通过生动的语言、丰富的实例、深刻的分析对以上的四点原因进行了深刻的论证与阐述。

        

    在接下来的案例研讨环节,同学们结合唐山打人案、私设浮桥收费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案例展开讨论。何为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破坏社会秩序在寻衅滋事罪中的体系地位,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被滥用与我国刑法未规定暴行罪,以及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高等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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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们积极提问、讨论,老师认真解答。何老师特别提出,解决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实践,除了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外,在裁判文书裁判理由部分,要明确构罪符合的具体行为类型,必要时由两高出台针对不同行为类型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明晰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进一步明晰了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思路,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提供了解决方案。       


    在本次研讨会中,老师幽默的讲解和生动的案例研讨激发了同学们对刑法的兴趣,深化了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理解,营造出浓厚的学术氛围,本次法言小型研讨会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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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谙熟一方之法,砥砺百家之言,探索罪刑关系,体悟法制实践。相信在本次研讨会中同学们都受益匪浅,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讨论,汇聚实践智慧,淬炼思想火花,培养学术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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