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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 : 2020-12-01       作者:       阅读数:

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瀛和律师机构联合举办的“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128日在北京举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等出席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各地方人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机构等单位的80余位理论与实务专家参与研讨。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主持。

马怀德在致辞中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立法存在超出《立法法》限定领域、超越权限、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简单重复中央立法等四个新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强调学者应当密切关注实际、积极建言献策。

陈斯喜作了题为“地方人大与社会建设”的主旨发言。他认为,当前社会建设面临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社会建设的理论供给不足,相关研究存在着碎片化的现象,不能形成相互协调的理论体系;三是对社会法的研究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独立综合的部门法。陈斯喜强调,地方人大在社会建设方面大有可为,要推动社会建设的制度改革探索,加大力度推进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甘藏春作了题为“地方立法权的法理基础”的主旨发言。他指出,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保证了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又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秩序和保障,应当充分肯定其成就。但在积极慎重、稳步推进地方立法权扩大的同时,也存在立法空间不足、所提供的法律资源不足等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地方立法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吕忠梅作了题为“如何理解绿色民法典条款”的主旨发言指出,“绿色原则”是《民法典》对于环境问题的有效回应,属于限制性原则。这个原则在民法中确立了绿色发展、生态安全、生态伦理价值理念,协调了发展与环保、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之间的关系。吕忠梅还阐述了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体现和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

上午,来自全国人大及北京、浙江、河北、山东、广东等地立法机关的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地方立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下午,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围绕“公法视域中的《民法典》”、“立法的一般理论”两个议题作了充分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在总结致辞中表示,各位专家能齐聚一堂,共同带来一场高规格、高质量的有关地方立法的会议,实属难得,他再次表达了对与会人员的衷心感谢和美好祝愿。

此次研讨会是国家高端智库2020年度重点活动之一,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地方立法的基础理论和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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