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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8-05-22       作者:       阅读数: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18年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条件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法学院决定开展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

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指导研究生,均应通过条件认定。

2.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具有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获得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3.基本条件与业务基本条件中,“近3年”的含义是指自学校部署开展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向前起算3个年度;“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4.认定对象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三、认定程序与时间安排

 1.申请表提交。请各申请人于2018525日前向各研究所、学科(研究所秘书处)提交本人签名的纸质版《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申请表》(本年度已经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的老师不需提交)。电子版须一并提交。

 各研究所、学科秘书于2018年528日中午11点前将《申请表》纸质版材料汇总交至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孙老师处(科研楼A501,电话5890 8176)。

 2. 师德师风鉴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详见《办法》和《通知》。

 3.公示学院提出的认定名单将在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于7月上旬统一公布确认名单。

 4.异议处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学院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 研究生院公布的导师具有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办法》和《通知》。《办法》和《通知》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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