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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资助教师出国短期访问细则
时间 : 2018-04-19       作者:       阅读数:

 

第一条 为鼓励并选派优秀教师到境外一流高校进行深入学术交流和访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交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学院原则上每年最多资助10名教师进行专题研究,每名教师资助1万元人民币/月,最多不超过5个月,额度不超过5万元。短于1个月者不予资助。每名教师每学年只可申请一次资助。教师回国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政策报销。

第三条 法学院资助教师出国(境)访问的一般流程为:

1、教师主动联系境外高校或学术研究机构,按照外方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获得外方正式邀请函或拟接收为访问学者的意向函;

2、教师提交研究计划、预期成果说明、语言能力证明、邀请函(意向函)等相关材料至所在研究所(教研室),研究所初步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提交给教授委员会;

3、教授委员会负责评审各研究所报送的推荐本所教师出境进行短期学术访问的申请,确定资助名单;以书面评审为主要方式,必要时也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口头陈述;

4、获得资助的教师按照邀请函载明的期间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回国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政策报销;

5、教师回国后需向法学院提供书面访问报告,载明在境外访问期间参与的学术活动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资助的教师应参加法学院组织的专项学术沙龙活动,以公开讲座或演讲的方式介绍访学成果,并分享、交流访学的心得体会。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的评审按照“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同时还应兼顾各研究所(及教研室)之间资助比例的平衡。原则上每年每个研究所获资助的教师名额不超过3名。若某一研究所(教研室)本年度已推荐并获得资助的教师人数已达3名时,教授委员会原则上不再接受推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评审主要对申请人的如下情况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综合素质、语言能力和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

3.出国研究的必要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其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和能力;

5.申请人曾经获得法学院出国资助的情况;

6.申请人所在研究所(或教研室)对申请人的推荐情况。

第六条 教师当年已获得国家相关出国资助,或参与法学院组织的出国访问团组达2次以上的,学院原则上当年不再给予资助。

第七条 学院设立专项学术沙龙,以讲座或小型研讨会的方式为师生提供交流平台。学术沙龙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获得法学院资助出境交流的教师原则上应在回国后两个月内参加学术沙龙并做专题汇报。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由法学院院务会。

 

                                                                                         法学院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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