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本科阶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法学实验班”)培养质量,激励法学实验班学生在本科阶段的学习,进一步明确推免考核和成绩排名办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本科阶段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学实验班学生应当通过综合考核获得推免资格,综合考核包括推免遴选和复试考核。
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成绩排名前80%的学生可以取得综合考核中的复试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前20%的学生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学术型研究生推免资格。
第三条 学生参与推免遴选,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等不良记录,未受过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违纪处分;
(二)修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本科阶段课堂教学学分的90%;
(三)未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本科学习阶段全部专业必修课二分之一及以上成绩未达到70分;
2.任一学年内5门次以上(含)必修课未取得学分;
3.本科阶段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9门次,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四)大三学年春季学期前(含)参加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或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以上成绩应当在考核开始前获得。
第四条 推免遴选的成绩排名方式根据前三学年的应修必修课(公共外语、体育以及形势与政策、劳动教育和实践教学等实行等级制成绩的课程除外)的平均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平均分数相同的,按前三学年所有课程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五条 不符合推免遴选条件、本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者,计入淘汰名额。学生本人自愿放弃推免遴选申请的,在第四学年推免工作开始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
第六条 学生符合推免遴选基本条件的,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和外语成绩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不能取得推免资格。
第七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成绩排名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八条 学院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复试。成绩排名前80%的学生可取得复试资格。复试全面考核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综合衡量学生素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复试以面试的形式进行,复试内容分为外国语和法学综合两部分。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除特殊说明外,计算公式为:
复试成绩=外国语成绩*40%+法学综合成绩*60%
第九条 推免资格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复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以取得附条件进入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学习推免资格。
第十条 取得附条件进入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学习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应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名单报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成绩排名前20%且经复试考核合格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保留附条件进入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学习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附条件进入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学习推免资格的学生,如在大四学年出现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三款,或没有完成本科学习阶段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要求,或不能按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情况,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未取得附条件进入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学习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本科修业年限内完成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阶段的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级实验班起适用,2024级之前法学实验班学生适用修改之前办法进行考核。